一、摘要
临江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变通思路、因案施策,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执行,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困难,切实实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执行取得了实效。针对不同的执行案件,执行方法和执行措施都不尽相同。对不同案件既要践行文明执行理念,因案施策,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又要加强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的想法。本案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结案,效果显著,兼顾了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又切实维护了人了合法权益。临江市人民法院在今后的执行中,将继续积极尝试多样化的执行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升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案情简介1000字
(一)、判决内容
临江市人民法院以(2021)吉068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1被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红砖款149,165元及利息(利息以149,1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3日,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高某(高某)签订红砖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所需红砖均由乙方供应,砖价每块0.33元;甲方提前支付乙方运费、装车费每块红砖0.11元;甲方每接货40万块红砖给乙方结清一次货款,待甲方工地不需要红砖时,甲方将剩余砖款一次性给乙方结清。每块红砖0.33元价格包含运费0.11元。高某于2021年9月7日已开始为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应红砖,至2021年10月14日结束。期间,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高某红砖款280,000元。
2015年10月27日,由何某签名为高某出具挂账单 “人民币肆拾贰万玖仟壹佰陆拾伍元整:¥429,165元。事由:石人红砖9月7日至10月14日1,300,500块×0.33元= 429,165元”。临江市临城家园小区的建设单位是临江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何某是该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
高某已经向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其购买的红砖,笨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红砖价款。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高某红砖款280,000元,高某要求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红砖款149,165元(429,165元-280,000元)的请求,临江市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执行结果
2022年2月7日,高某向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红砖款149165元以及利息、诉讼费,共计20万元。经过查询,被执行名下财产(银行、车辆)不足以支付该笔款项。经过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临江市一处房产(面积112.52平方米)作价22万元抵顶拖欠高某红砖款,多余价值2万元部分,高某以支付给被执行人,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和解内容记录存卷。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这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自愿以物抵债的基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这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强制以物抵债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以物抵债优点
1、自愿以物抵债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化干戈为玉帛”,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理解,以继续维护良好的合作联系,使法院免于动用强制执行措施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2、目前法院执行案件大多是执行给付金钱案件,被执行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支付高额债务,而将被执行人非生活必须需财产进行抵偿,保护申请人利益,不影响被执行人生活。
3、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便于查找,归属有明确佐证,被执行人只能配合执行,争取标的物价值提高。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多数以房屋、车库等不动产为主,价格较为稳定,车辆、设备等动产数量少且价值变化大,价格争议较大。
(三)、社会效果
以物抵债的是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变通模式,在当下社会经济条件下,能解决双方争议纠纷,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在不启动拍卖情况下用时较短。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解决高某与临江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江市人民法院站在中立的立场公正司法,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完善的法律依据,专门司法人员规范的解决了双方关于红砖价款的问题,展现了法院判决裁定有国家的强制力,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经验总结
1、标的物价值定价需慎重。具体到以物抵债案件处理上,双方当事对于价款形成同一认定价格是最简单的情况,但基于非货币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许多非货币性资产在处理上要求评估,以便公允地反映其价值。对具有非货币资产价值属性的物来讲,往往需要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作为参考,这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这也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要切实从义务抵债案件实际情况出发,依法优质高效办案。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应注意讲究执行艺术,自觉严格执法,慎重采取以物抵债执行法。对当事人自愿协商以物抵债的,也应依法审查有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
2、在依法整顿规范现有公物拍卖机构的同时,提倡以实物拍卖为主,协议转让为辅,法院变卖为例外处理抵债物品。对抵债物品一般应由物品价值认定部门进行价值认定。
3、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学会借助律师、社会中介组织、市场咨询机构等人员和单位,查清被执行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充分论证债务人有无破产或歇业、倒闭的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及时举证,掌握主动权。申请执行人切戒在不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即急于接受以物抵债,以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4、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以物抵债案件应注意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办案效果,使以物抵债公平、合法,落实到位,避免造成被执行人逃、废债,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
执行法院:临江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 李金涛 编写人:李崇凯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8 11: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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