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白山地区两级法院通过采取健全制度、搭建台账,审限节点管控等方式,明确审判监管责任,细化制度落实,促进了院庭长行使权力更加规范,为提高地区审判质效奠定扎实基础。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工作基本情况
(一)建全制度体系,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管职责
白山中院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先后制定《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和《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细化落实院庭长在行政管理和审判业务上的权利义务,明确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依法履行的审判职责、审判管理职责及审判监督职责,并要求全市法院所有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对于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追究相应责任。另外,白山地区基层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制定并完善符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的制度文件,加强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执行效果显著。
(二)建立案件台账,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
白山地区两级法院要求承办法官提请实施监督管理的案件或院庭长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案件应当分别填写《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提请监督管理备案表》《院庭长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备案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留存复印件并建立统一的台账,院领导过问、监督指导案件情况均做到有迹可查,实现全程留痕。
在审理过程中,对初步认定为群体纠纷、疑难复杂、类案冲突、违法审判性质的案件依照程序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经审查后逐案向分管院级领导汇报,由分管院级领导决定自行监管、指令庭长监管或者报请院长监管。纳入监管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逐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
对于“四类案件”应监管而未监管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监管职责的,经督查检查或投诉举报核实后,按照绩效考核文件进行扣分处理。经查,白山地区两级法院无此类情况。
2019年度,白山地区两级法院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共334件,按照所属地区分布,白山中院0件、浑江区法院280件、江源区法院7件、临江市法院0件、抚松县法院2件、靖宇县法院0件、长白县法院45件;按照案件性质分布,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共197件,其中浑江区法院195件、江源区法院2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共64件,其中浑江区法院57件、江源区法院5件、抚松县法院2件;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共73件,其中浑江区法院28件、长白县法院45件;白山地区两级法院没有属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案件。
(三)分析审判态势,进行案件审限节点管控
白山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周统计全市法院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撰写审判态势分析报告,针对十二个月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分析未结原因,采取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结案计划、协调评估鉴定机构等措施及时进行清理。对无法定或规定事由长期未结的,依照《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白山地区两级法院将继续落实好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增强职能定位,科学把握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者的关系,加强制度研究,保证审判管理“不越权、不越位”。
(一)加强主体责任,提高院庭长监督管理意识
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要求院庭长是审判监督管理的主体,提高院庭长工作责任和严谨意识。同时,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能,加强对审判程序性事项的监控,将监督管理重点放到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审判工作宏观指导、审判质效监督管理等方面。
(二)强化培训力度,增强法官审判业务能力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案件研讨等业务技能提升活动,强化法官审判质效意识,提高年轻法官对“四类案件”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中院探索组织法官不定期在本地区内部或跨地区进行业务交流,学习其他地区“四类案件”监管经验,切实提高法官专业能力。
(三)提高制度保障,构建新型审判管理模式
加强目标导向,发挥好审判管理办公室保障、促进和服务审判工作的作用。重点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审限节点管控和监督指导等制度,通过对“四类案件”全程留痕、全程监管、全程跟踪,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审判管理不再满足于完成质效任务,而是做到管理“到位”而不“越位”。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5 13: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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