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行为,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法保障诉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消除人民群众诉讼障碍。
第二条 公正高效服务。维护法律尊严,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简化诉讼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方便群众诉讼。强化立案窗口的综合服务功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各项便民举措,提供全方位便民诉讼服务,切实减少群众诉累,营造便捷、有序、高效的诉讼环境。
第二章 立案审查
第四条规范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审查登记。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申请,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诉状、申请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第五条形式审查。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就当事人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六条及时立案。除当场登记立案外,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先行立案。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的除外。
各类案件审查立案的法定期限为:
(一) 民事、行政、刑事、执行实施类案件,自接收诉状、
申请之日起7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异议之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15 日内;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
(四)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 日内。
对于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立案工作人员有权拒收,并要求进行补正。材料齐全的,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将材料移送智能辅助办案中心或相关业务庭。
第七条 请示报告。案情重大、疑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及引发群体事件的案件,以及党委、人大、政府关注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庭负责人汇报,本庭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院领导请示,由分管院领导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本院审委会研究。确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请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必要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法院。
第八条 书面起诉。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交各方身份证明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口头起诉。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接待人员询问情况后,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制作起诉笔录,予以宣读并交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第十条 信函邮寄、网上立案起诉。当事人以信函邮寄、网上立案方式起诉的,应当登记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登记立案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第十一条 管辖争议。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最先接到起诉材料的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要求当事人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诉讼费缴纳。严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标准,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费的交费方式及程序。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第三章 综合服务
第十三条 一站式服务。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司法救助等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
第十四条 诉讼指引。印制诉讼指南,供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免费取阅。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台,引导当事人诉讼。
第十五条 案件查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自助查询机、诉讼服务一体机等设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绿色通道。设立维军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案件绿色通道,为特殊群体优先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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