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一直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关乎着胜诉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兑现。如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债权人手中的生效法律文书,那就成为一纸空文。所以说解决执行难,是关系到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执行原则的实现。所以为了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合法者的权益,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白山市两级法院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式执行模式。
首先是诉源治理,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加强诉前引导的方式,就是发放宣传资料,解读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有针对性的解答疑惑,个案指导。目的是使群众和当事者对法律有所了解,对自己的权利如何行使找到了法律上的依据。
对当事人进行诉前引导,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须知、执行须知和诉讼风险告知书,其中关键点是,使债权人明晰,自己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诉前保全方式,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先行控制债务人的财产,然后再进行诉讼,做到以后的诉讼及执行中,掌握主动权,因为,只要对债务人的有效财产,进行了实际查封、扣押、冻结,对债务人造成心里压力,使其明白,所欠债务是赖不过去的,若拒不履行,法院既要作出判决,又要强制执行,还不如双方在诉讼前自行解决。举一个例子,靖宇某采矿公司与通化某矿产品公司因多年合作经营,欠货款3500余万元,通化某矿产品公司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靖宇某采矿公司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申请进行查封。财产被查封后,靖宇某采矿公司提出复议请求,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并承诺与债权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靖宇某采矿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自此纠纷解决完毕。我院已在诉前保全这个环节,彻底解决了多起案件,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解决了社会纠纷。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收效明显。
但是,作为债权人要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保全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是在案件审理的诉讼过程中,通过向权利人示明,引导他负有提供对方财产的义务,以便于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手段控制债务人的财产。
在此说明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对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的百分之三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对已发现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这个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叫诉讼保全,也就是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并请求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已发现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通过此种保全可以使债务人认识到所欠债务必须偿还,而且通过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一定能够履行的义务,从而促使债务人也就是被告主动与债权人也就是原告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在此要明确一点,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关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法定情形,法院可以不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要求审判法官在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的同时要适时地进行调解,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促使债务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做到案结事了。
关于这一点,白山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运用比较普遍,一方面是法院系统内部对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指标性的规定,另外,对调解方式结案相对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习惯可以
伤和气,又解决了矛盾,同时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它的优势很强大,曾被西方国家它是“东方经验”。据不完全统计,白山法院地区近年来历年调撤率均超过全省平均值,尤其是今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件,调撤案件接近总收案数的一半。有些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案件的调撤率达到80%以上,这真是了不起的壮举。
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根据现行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行刑事审判政策,对民事赔偿部分,可在当事人调解解决,受害人方向法院出具“谅解书”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方式了结民事部分的纠纷,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赔偿部分的纠纷,适用极为普遍,占比逐年上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和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也都是法院立体式执行工作模式的重要一环,这样就可以使很多纠纷案件在进行执行程序之前,债权的利益已经实现,纠纷得到了彻底的化解,这也符合最高法院、上级法院要求的法律服务向前延伸,主重社会矛盾源头治理的指导思想。具体体现我们的执行案件发生的总量在减少,成效已经显现。
三是在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依法有权向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对债务人的相应财产行使请求财产执行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在2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此期间出现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法律武器,请求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使债权人手中的法律文书,不能成为“白条”。
白山法院通过以上在诉讼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的三种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在不同程序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更加完善地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实际控制,如果债务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将直接转为执行中的强制措施。
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信息化查询执行与传统查询执行并用。信息化查询是从互联网上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信息化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发现后即刻采取查控措施。说一个案例:某建筑公司为某道桥建筑公司建筑施工建设,拖欠工程款近千万元未付。经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主动发起网络查询,发现某道桥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大量存款,当即采取网络查控,对该笔款项进行冻结,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执行完毕。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科技对解决执行的助推作用。
所以说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案件在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只有大家共同努力,力克执行难。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6 0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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