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常指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办案流程一般分为三个环节,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普通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侦查。
刑事自诉案件指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三种情况: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的条件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材料要求
(1)刑事自诉状原件三份,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每增加一名当事人,需增加一份自诉状原件。自诉人是自然人的,落款处要手写签名(不能书写的需捺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自诉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起诉的,应当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实;自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3)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①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②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③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相关材料样式模板
(1)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人:……(写明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诉讼请求
(刑事自诉案件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如被告被控告的罪名,要求赔偿损失的,要写明请求赔偿金额。)
事实与理由
(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陈述起诉的原因。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证据的来源等。)
此致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模板
①自诉人为个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自然情况): 。
受委托人:姓名(自然情况): 。与委托人之间关系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诉 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名或捺印)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②自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
职务: ,联系方式 。
姓名: ,工作单位: 。
职务: ,联系方式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诉 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一)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2、因犯罪行为而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1、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单独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或者国家、集体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刑事案件被告人;
2、刑事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3、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监护人;
4、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1)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附带民事诉讼中既可以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也可以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
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冻结。
2、诉讼前财产保全
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出,法院只能依申请作出,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方可以提出。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3、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此款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申请书原件三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需增加一份申请书原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落款处要手写签名(不能书写的需捺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3、可以证明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
4、有效的担保材料;
5、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①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机关;
②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坐落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材料;
③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号;
④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
⑤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⑥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⑦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6、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人民法院对哪些具体财产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事实包括纠纷的起因、过程、现状以及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因等。)
申请人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此致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辩护是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在刑事案件发展过程中,各环节辩护人的身份、介入的时间、享有的权利不尽相同。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8、法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法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10、法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11、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与在押人会见、通信,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除外。
4、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权利:
(1)核实证据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非律师辩护人无此权利。
(2)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无需许可。非律师辩护人有权阅卷,但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3)调查取证权。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项权利。
(4)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权。辩护人(包括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5)会见的权利。所有案件辩护律师均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无需经检察院和法院的许可。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院法院管辖: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注意: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公诉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自诉案件
(1)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不予受理: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简易程序的优势
(1)审理程序简化,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2)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
(3)审限为二十天,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接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1、上诉状应当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向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所有案件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同时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中院。
1、上诉状原件三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需增加一份上诉状原件,上诉人是自然人的,落款处要手写签名(不能书写的需捺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上诉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3、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4、有新证据的,提交证据材料,并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上诉状模板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如请求撤销****法院(****)吉05**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中的第*项判项。)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法院(****)吉05**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理由为……(应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上诉的原因。)
此致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上诉案件不同于民事、行政上诉案件,有一个特殊的原则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中院。
2、中院立案庭在立案时发现上诉材料不齐全的,在两日内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3、中院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二审案件,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向相关业务庭移送。
4、二审刑事案件审限为二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或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延长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5、二审法院应当在作出二审裁判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等材料退回一审法院。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除外。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案外人。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2、提出申诉的期限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3、申诉案件的管辖法院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死刑案件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4、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
(2)终审判决书、裁定书等复印件四份,其他历次审理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复印件各三份;
(3)申诉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4)相关证据材料。
(5)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的,应当提交终审法院申诉审查裁定书复印件三份。
5、申诉案件审理期限
法院应当自申诉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诉状
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原审被告/第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诉讼请求
(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如撤销****法院(****)吉05**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或维持****法院(****)吉05**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法院(****)吉05**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书,现提出申诉申请。理由为……(应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申请再审的原因。)
此致
申诉人:
年 月 日
1、有权启动再审的主体
(1)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权启动再审程序)。
2、启动再审的方式
(1)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有权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院:提起抗诉。
(1)原来是一审生效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原来是二审生效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由原审法院启动的再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5)再审不加刑原则: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对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只针对部分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0 13: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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