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
按照省高院党组《全省法院“吸取身边腐败案件教训涵,养风清气正政治生态”集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白山中院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梳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设新型办案组织情况
根据省高院《关于全面推进审判团队组建工作的通知》要求,中院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审判团队组建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团队组建方案。经省高院同意,白山中院审判团队组建方案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中院根据现有案件数量和员额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数,组建了16个审判(执行)团队,确定了各审判团队及员额法官的办案数量(以民事二审案件为基准)。其中院长年度办案数为4件,其他入额院级领导年度办案数为15件。其他审判团队负责审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立案、信访申诉、民事、行政审判团队中审判长年度办案数为53件,庭长兼任审判长的年度办案数为38件,其余入额法官年度办案数为75件。刑事、执行审判团队单独核算并确定入额法官年度办案数量。为实现审判专业化,单独组建环境资源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团队。在民事第二审判团队中设立家事审判女子合议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中院所辖靖宇县法院被定为全省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单位,通过一系列举措,进一步精简了内设机构,提高了工作效能。一是精简审判业务机构的设置,将原来的7个审判业务机构,即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科、综合监督科)精简为5个,即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局;二是调整综合审判业务机构的设置,设立综合审判业务机构1个,即审判管理办公室;三是在非审判业务机构的设置上,将原来的3个非审判业务机构,即办公室、政治处(内设干部科、书记员管理科)、司法警察大队精简为2个,即办公室和政治处。
(二)落实院庭长办案情况
中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进入员额的院级领导按照《院庭长办案工作规则》完成相应办案任务并承担司法审判责任,通过直接审理案件,充分发挥院级领导、审判长审判经验丰富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承办案件由立案庭在上级法院确定范围内指定,有特殊情况的方可调整。2016年,中院院级领导办案43件,人均结案9件,完成比例达21.49%;庭级领导办案427件,人均结案33件,完成比例达82.07%。2017年,中院院级领导办案55件,人均结案9件,完成比例达20.41%;庭级领导办案622件,人均结案44件,完成比例达98.93%。
(三)完善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情况
中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明确了院庭长对案件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结案文书未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不得签发,如审判工作出现问题,由分管领导、审判长、承办法官共同承担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将“两个主体责任”、审判质量责任、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四)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情况
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合议庭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存在信访风险或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可提请分管院级领导对案件作出指导意见,分管院级领导认为案件审理存在错误和瑕疵,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复议后仍坚持原意见,或认为应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由分管院级领导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参考意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经合议庭提请,由分管院级领导主持召开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参会人员均提出各自的建议,为案件审理指明突破方向,确保案件审理取得良好效果。2017年,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民商事案件22件,执行案件6件,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2件。2018年以来,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民商事案件7件,执行案件2件,刑事案件2件,行政案件1件。
(五)完善审委会制度情况
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院于2016年初即着手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重新制定下发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科学界定审委会职责范围,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成立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和民事、执行专业审判委员会,优化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切实发挥审委会在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监督方面的宏观指导作用。2016年,审委会召开会议14次,审议文件议题10个,研究案件39件。2017年,审委会召开会议24次,审议文件议题40个,研究案件16件。2018年以来,审委会召开会议10次,审议文件10个,研究案件17件。
(六)健全统一适用机制情况
中院及时将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省高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中院审委会研究的案例以及优秀裁判文书等在内网刊载,供全市法院法官学习借鉴,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
(七)完善司法人员业绩考核情况
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均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对象。依据《吉林省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将审判绩效考核成果与绩效奖金等挂钩。
(八)建立员额法官的常态化选任及退出机制情况
积极落实员额法官动态调整要求,严格遵循员额法官选任及退出机制。2016年,全市法院共动态调整增加法官员额 5 名(浑江区2名、江源区1名、抚松县2名)。2017年,全市法院共动态调整增加法官员额4名(白山中院3名,临江市1名)。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动态调整增加法官员额10名(白山中院4名,临江市1名,靖宇县3名,抚松县2名)。
(九)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情况
中院始终注重发挥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日常工作以落实管理制度为重点,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有关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交往,严格执行登记、通报和问责制度,切实发挥警示惩戒作用。全市法院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十)创新集约化社会化工作模式情况
中院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采取考试、考核等招聘文职文员等合同制人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购买社会化服务的项目还包括卷宗电子数字化生成与食堂、物业等后勤保障服务,对提升法院工作水平起到了较大助力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在现有的入额法官中,一些法官的能力素质与其承担的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和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还有一定差距,亟待提升。
二是虽然上级对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等进行了宏观界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不够细致明确,导致可操作性不够强。
三是专业化审判团队和人案均衡要求,对能力较强的办案能手而言浪费了审判资源,对能力较弱的法官而言增加了办案周期、降低了审判效率。
三、下步工作打算
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一直处在全国领先地位,下一步中院将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高院的改革要求,以作风大整顿活动为契机,对司法改革重要意义进行再认识、再教育,通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彻底清除司法腐败滋生的条件和土壤。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8 14: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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