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收结情况:2014年4月份白山地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420件,同比下降40件,下降1.17%;新收案件1117件,同比下降54件;本月已结案件1152件,结案率为33.69%,同比下降0.19%。
(二)一审案件上诉情况:2014年4月白山地区各基层法院共以判决方式审结一审案件252件,同比增加17件,升幅为7.23%;上诉案件64件,同比增加11件,增加20.75%;上诉率为25.40%,增加2.84%。
(三)案件发回改判情况:2014年4月白山市中院通过二审程序发回改判基层法院案件16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件。发回率3.17%,同比下降0.23%;改判率为3.17%,同比下降0.66%。
(四)民事案件调解撤诉情况:2014年4月份白山地区两级法院一审已审结民事案件608件,其中调解案件213件,撤诉案件148件,调撤率为59.38%,同比下降5.55%。
二、情况分析总结
本月各项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趋势缓降,各项参数指标变化幅度不大。从受理案件数量情况分析,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院继续加强立案审查工作,广泛、及时受理各类符合条件的案件。从案件的调解撤诉情况看有所下降,近年来,院领导强调和重视诉讼调解工作,严格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纠纷处理原则,成果显著。从发回改判情况来看,白山地区的整体办案质量保持较为稳定态势。
三、原因分析及对策
上诉率是衡量审判质量的一项重要基础指标,它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的整体质量现状,有利于法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强化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和责任意识,扎实把好案件质量关。尤其是新的诉讼费收取办法出台后,面临大量案件有可能上诉的现状,采取各种措施以求提高案件质量,全面压降上诉率。因此,统计分析案件上诉的成因,寻求降低上诉率的有效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我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存在问题:一是案件上诉率上升,案件上诉数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有效减少案件上诉的工作任务相当艰巨;二是案件改判率虽然不高,但案件改判件数较为明显,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刻不容缓;三是案件驳回、维持虽占相当件数和较高比率,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较为集中,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办案和全力做好止争息诉显得尤为重要。
二、成因分析。
主要原因为:
第一,法院自身工作上的问题。一是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措施落实的不到位,强调结案率、忽视案件质量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二是队伍的综合素质与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要求比,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办案责任意识淡薄、质量意识欠缺、司法水平能力较弱的现象在部分法官干警身上体现得比较明显。如:个别法官不注意办案艺术,一味求快,囫囵吞枣,开庭后调解不成就急于下判,案件判决前,没有给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解疑,判决后也不去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少数法官裁判文书撰写水平不高,在阐述裁判理由方面论证说理不够充分,让人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使当事人从心理上难以接受裁判结果。三是查处违法办案的力度还不是那么强硬有力,存在死角,导致个别法官不能公正公平的行使审判权,引发案件上诉。
第二,当事人自身素质上的弱差。一是上诉人认识上存在的偏差:有些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对法律一知不解或片面理解,总认为办案人员有偏见,裁判不公;有的当事人自认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偏袒对方。二是当事人晓幸心里的作怪;个别当事人感到,办案法院越高,办案质量就越好,在一审败诉或胜诉后认为给自己少判的情况下,怀着晓幸心里上诉;部分当事人偏听偏信,本无上诉打算,但在一些社会人士的不正确言论、看法的“刺激”下,保着晓幸心里上诉;另外,新的诉讼费收取办法出台后,上诉费用大幅下降,上诉成本降低了,多数败诉者怀着花钱不多试一下的心理,不论一审裁决是否正确就上诉;三是当事人目标行为上的恶意:个别上诉人明知自己上诉无理,但在利已思想驱使下,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自己就有利可图,便想法设方的使用不正当手段,有的甚至不惜代价弄虚作假上诉;部分当事人为恶意拖延履行判决载明的义务,通过上诉的方式拖延时间,更有甚者在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上诉,争取转移、处分财产的时间。
第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是舆论宣传上的负面效应助推了一些当事人上诉,如,有些案件本已经得到处理,败诉者本来在是否上诉事宜上犹疑不定,但却当他在小报、刊物、网络等媒体上看到败诉方通过上诉打赢官司的报道后,便从反面加以理解,依此上诉;二是部分代理人尤其是一些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时,对本来就不可能胜诉的案件为了收取代理费用,对当事人采取哄骗的方式,承诺包打赢官司,话说得过满,提高了当事人对案件胜诉的期望值,一旦案件败诉或者没有实现诉讼的最低目的,诉讼代理人便恶意欺骗、唆使当事人,往往因此提起上诉;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不失时机的更新法官业务知识,力推法官在司法能力上有新突破。无庸置疑,在当前形势下,各种新类型和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如果法官不能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或者及时充电,汲取新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审理案件中就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审判环境,案件的质量也就很难保证。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除了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组织法官学习运用好程序法和实体法外,还要组织法官认真研读新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文件选编等法学理论报纸刊物上的新的司法解释、审判实务研究、案例分析等法学文注,特别是要科学有效地组织好岗位练兵竞赛和法官培训工作,缺什么补什么,以之力推法官在办案水平和能力上的新提高。
第二、着力强化法官的责任、质量意识,力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办好案、出精品。案件上诉大多数因对案件审判不服,要避免和减少就应从源头上抓起,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使民事案件审判质量高、效果好,使当事人、社会和公众认知、理解和认同,法官的责任意识强不强、办案质量意识牢不牢是关键,因此扎实认真的解决还好这个问题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认真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坚持不懈的搞好法官教育引导工作,把“责任”、“质量”这两个词,作为教育引导法官化解矛盾、止争息诉的“关键词”,通过集中教育、随机教育、自我教育、典型教育等形式,让法官把“质量、责任”这四个字自觉地落实到审判实际中;二是全面深化审判监督工作,通过审判监督,跟踪检查办案情况,发现判决存在的瑕疵或错误,总结审判经验,促进审理案件的法官提高思想注意力,自觉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在指导监督上,目前各级法院都建立了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分析例会”、“错案追究”等内外监督制度,但从基层法院落实的具体情况看,“不尽人意”的地方较多,有的因工作任务繁重流于形式,有的实施了但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有的尽管花了不少功夫但死角依存,在此建议在监督工作的实施上,要将之制度化、经常化,如月评查要定时定类容,季通报要有问题、有原因、有对策,案件分析例会要有准备、有重点、有材料显示、有案件分析后的情况反馈,接受外部监督要有组织、有联络员、有活动、有登记,特别是要对同志反映、群众举报及信访中发现的不廉洁线索,不论涉及谁,都以坚决的态度,一条条认真梳理,及时核查,严肃查处,同时,要对制度形成类容“雷打不动”的执行,以之确保审判监督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实现以监督强责任、提质量的目标;
第三、将释明告知融入审判全过程,力解当事人的各种疑虑。通过成因分析,当事人法律知识薄弱、判后疑虑较多是上诉案件形成的一个客观原因,因此,法院在搞好普法知识、诉讼知识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知识的同时,做好释明告知工作尤显重要。但从实际工作上看“乱释明、乱告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此,我们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要围绕“判前正确释明”、“判后合理答疑”、“力解当事人疑虑”做工作,将释明告知融入审判全过程,如:在审判过程中,要严格诉讼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严格举证期限,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举证;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的诉争事实进行认定,对焦点问题进行阐述,对是非责任予以评判,并依据法理对应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使原则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于个案判决之中;在给当事人送达裁决书的时候,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的理由,等等。
第四、加强调解工作,力促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调解不仅可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而且还可以达到案结事了,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在提高案件质量、减少案件上诉率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广泛深入的开展好诉讼调解工作,我们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合法”、“自愿”调解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把新形势新任务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融入调解的全过程,力推调解工作实现“四突破”,最大限度的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四突破”即:一是突破观念,坚决杜绝违背当事人意愿“硬调”、“乱调”和以调解为由拖延审判;二是突破程序,不失时机的组织诉前调、诉中调、庭前调、庭审调、庭后调;突破时间,无论是上班下班和节假日,只要有时间,就做调解工作;三是突破地点,在法庭内、法庭外、田间地头、企业校园甚至是家庭炕头,采取最适宜的时间、最方便的地点和最可信赖的环境开展调解工作;四是突破方法,找准时机、关口和关键人,运用好语言,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五,优化司法环境,力促案件上诉工作良性发展。为了有效减少当事人怀晓幸心里、非分目的和受案外人指使等非正常原因引发案件上诉问题,优化司法环境引导当事人正常参与上诉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优化司法环境,力促案件上诉工作良性发展,一是要搞好政策法律知识宣传,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携案下访、印发材料等形式,着力提高当事人法律知识和依法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的能力,使当事人对执判决结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使案件上诉少发生或不发生。特别是要宣传指使、纵容案件当事人实施非正常上诉的危害和指使、纵容者将要承担的责任,引导当事人以理智平稳的心态解决问题。二是要对少数钻法律和政策空子的无理上诉者和指使、纵容当事人上诉者坚决依法予以处理,绝不能让会吵会闹的人占便宜。在此,建议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优化司法环境联动机制,在大力宣传弘扬遵纪守法、依法参与诉讼精神的基础上,对无理上诉、以上诉为手段转移财产和指使、纵容当事人上诉者给予党纪、政纪、经济或法纪上的制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10-11 1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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