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收结情况:2014年6月份白山地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224件,同比下降48件,下降1.49%;新收案件990件,同比下降3件;本月已结案件923件,结案率为28.63%,同比下降8.32%。
(二)一审案件上诉情况:2014年6月白山地区各基层法院共以判决方式审结一审案件332件,同比上升34件,下降11.41%;上诉案件82件,同比增加40件,增加95.24%;上诉率为24.70%,增加10.60%。
(三)案件发回改判情况:2014年6月白山市中院通过二审程序发回改判基层法院案件7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件。发回率1.20%,同比下降0.14%;改判率为0.90%,同比下降0.44%。
(四)民事案件调解撤诉情况:2014年6月份白山地区两级法院一审已审结民事案件583件,其中调解案件178件,撤诉案件116件,调撤率为50.43%,同比下降9.20%。
二、情况分析总结
本月各项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趋势缓降,各项参数指标变化幅度不大。从受理案件数量情况分析,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院继续加强立案审查工作,广泛、及时受理各类符合条件的案件。从案件的调解撤诉情况看有所下降,近年来,院领导强调和重视诉讼调解工作,严格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纠纷处理原则,成果显著。从发回改判情况来看,白山地区的整体办案质量保持较为稳定态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合同作为一种约定方式普遍存在,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合同在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纠纷。没有任何纠纷,合同即履行完毕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我院的受理及审理情况来看,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居多,故以民间借贷作为对象,分析合同纠纷产生原因,特点及解决建议。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行为频繁化多样化,因为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同时,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通过本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浅析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基本趋势、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策。
第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中国民间借贷无论是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主要表现为:范围广、利率高、参与者众。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第二民间借贷的成因
(一)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养殖业、餐饮服务业等为部分群众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导致了这部分资金成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源泉。
(二)利益十分诱人激活民间借贷。银行系统存款利率连续调低。而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借款人和出借方双方皆大欢喜。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
(三)信贷门槛过高助长民间借贷。1、信贷体制问题。一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为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2、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四)金融监管缺位纵容民间借贷。1、近两年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民间借贷因此处于自发状态。2、新成立的银监部门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管理权限中未明确监管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成为客观上的监管“盲区”。3、金融管理属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及职能。民间借贷在各方面的默许之下滋生并蔓延开来。
(五)民企形象模糊成全民间借贷。1、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口碑相当不错,一旦放出口风,许诺付给若干利息、按时偿付本息,亲戚、朋友或熟人就会主动甚至托关系把钱送上门来,有的唯恐借款人拒借。2、民营企业对银行的贷款需求表现为“急、小、多”,给银行业带来的是业务量大、风险大、管理成本大。3、民营经济信用透支严重,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一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二是生产状况欠佳,家庭化管理模式,技术力量整体滞后,产品销售市场不稳定,前景难以判断。三是民营企业的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六)民间融资困难拉动民间借贷。1、民营经济初创需求。民营企业初创之时信誉不著,效益不佳,前景不明,银行不敢贸然放贷。信誉较差与贷款较难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寻求生路,都把目光聚焦在民间借贷。2、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或因生产规模扩大,或因固定资产投入多,或因三角债,或因别的单位大量拖欠货款等等,原因很多,都基于一点,在银行贷款难。
第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借贷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或欠据过于简单没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或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只有“证明人”“保证人”的签字,而对担保内容不作说明。这些都使得当事人的责任很难明确。还有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的正确行使可以使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力的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国家司法资源浪费,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有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应保持中立,不主动适用。二是送达难。民间借贷过程中常常出现诚信缺失,借钱人不愿还款或者没有还款能力,有的债务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玩起人间蒸发的把戏,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和判决,给法院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三是执行难。因民间借贷往往缺乏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而债务人又往往缺乏偿还能力,使得案件在执行阶段困难重重。而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意见就集中到了法院,认为这是法院作为不力,而对自己本该承担的风险责任认识不足,让法院承受了许多不必要的压力。
第四对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建议
结合我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实践,就法院完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应大力宣传,正确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有必要借助社会综合力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告诫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上要从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改善案件送达方式、执行方式。
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裁判文书拒绝执行等情形,在送达过程中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主动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对当事人明理析义,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提高案件执行质量。
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矛盾。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和”是我们法院工作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调解同样也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力方法,因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原、被告之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做工作时就更加应该注重调解,追根溯源从根本上把疙瘩解开,动员亲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共同协商解决纠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让百姓坚信法律。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四是创新小标的额速裁机制。
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采取比速裁机制更为简易的小额速裁,实行一审终审,减轻群众诉累的同时,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五是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查明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大标的出借人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等进行细致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情形,避免被动的司法不公。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样式,法院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工作者发掘更多的智慧,创新思路,解决纷争,让百姓满意,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10-11 1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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