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3月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收结情况:2014年3月份白山地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414件,同比下降214件,下降5.90%;新收案件1207件,同比下降240件;本月已结案件1102件,结案率为32.28%,同比下降4.66%。
(二)一审案件上诉情况:2014年3月白山地区各基层法院共以判决方式审结一审案件338件,同比增加25件,升幅为7.99%;上诉案件65件,同比减少2件,同比下降2.99%;上诉率为19.23%,同比下降2.17%。
(三)案件发回改判情况:2014年3月白山市中院通二审程序发回改判基层法院案件8件,比去年同期减少9件。发回率1.18%,同比上升0.22%;改判率为1.18%,同比下降3.29%。
(四)民事案件调解撤诉情况:2014年3月份白山地区两级法院一审已审结民事案件734件,其中调解案件243件,撤诉案件157件,调撤率为53.84%,同比下降9.42%。
二、情况分析总结
本月各项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趋势缓降,各项参数指标变化幅度不大。从受理案件数量情况分析,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院继续加强立案审查工作,广泛、及时受理各类符合条件的案件。从案件的调解撤诉情况看有所下降,近年来,院领导强调和重视诉讼调解工作,严格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纠纷处理原则,成果显著。从发回改判情况来看,白山地区的整体办案质量保持较为稳定态势。
三、原因分析及对策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永恒主题,而保障案件质量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对基层人民法院来说,预防和减少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通过加强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调查分析,深刻挖掘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对提高整个法院的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视质量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法院要做到件件无差错,无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却是很难的。尽管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并不完全意味着是“错案”,但对绝大多数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来说,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
(一)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定事实有误
因认定事实有误而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证据事实的认定问题。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个别改判发改案件中,存在着对当事人庭后提供的证据为重新开庭质证而加以确认的问题,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也有个别案件是因为当事人不及时提供证据,特别是有些重要证据在一审时不提交而拖延至二审提交,使一审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二是诉与判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在案件审理中,一般是按照当事人诉什么就判什么进行的,这是法院消极审判的一般原则,但诉与判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比如离婚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指导,对诉讼请求比较简单化,在诉讼过程中仅涉及人身关系,而未涉及与之有关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财产、债务事实,导致事实认定、判决内容遗漏;三是对似是而非的证据没有严格把握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努力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接近,依法做出的裁判才是公正的。也就是说,法官要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不能仅凭主观认识而对有关事实做出片面的认定。统计中发现,其中有几件改判的案件之所以认定事实不清,就是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搀和了法官个人的主观和偏见,认定事实以偏概全,导致是非不清,责任不明,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了裁判的权威。
2、适用法律不当
这类问题集中表现在:(1)适用的法律依据与所判决的主文内容不一致,不能做到“对号入座”;(2)滥用法律条款。如有的案件应进行实体处理却在程序上做出驳回,有的案件因主体资格不符应从程序上驳回,却适用实体法给予了判决;(3)没有严格掌握政策法规。法院在查证属实的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的,则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做出裁决。因此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政策法规,否则会导致误判;(4)实体法条款适用错误或遗漏。
3、实体处理不当
一份正确的裁判文书,往往包含着三段论,法院将查明属实的证据认定为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进行说理论证,然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出最后的结论——裁判结果。如果大前提错误,那么无论如何也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在统计中可以看到,凡是认定证据事实错误,或者所依据的法律错误,或者事实和法律两者都错,则必然导致实体判决错误,但也有极个别案件在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并没有必然推出实体处理恰当,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考虑到其他因素,也可能使处理结果有失公允。
(二)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分析
1、从客观方面看,法律解释的相对滞后以及法官对法律精神理解的偏差是影响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
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总是对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和人们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做出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旦制定,就不会轻易变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客观事物总是不断的产生、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发挥法的功能作用,对社会发展做出法律评价。作为法官,在依据法律做出司法裁判时,必须对法律规定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如果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或者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难问题,或者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而无配套的具体解释,均将会使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法身偏差,影响正确裁判。
2、从主观方面看,法官个人的整体素质与审判工作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是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因素
法官个人的素质总的来说,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其中政治素质是基础,业务素质是关键,职业道德素质是保障。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官素质的个体差异比较大,除了极少数法官政治素质不高,违法职业要求的行为是有发生外,还有不少的法官存在着影响职责正常履行的业务素质问题,即对相关法律的知识面了解比较窄,掌握不够熟练,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不会融会贯通、正确适用法律,法学理论功底比较浅薄,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判断证据、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司法技能不强等,这些因素制约了审判改革的深化,制约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比如,作为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个人合伙组织成员在对外承担责任时未同时判决对内互负连带责任,离婚案件在判决离婚时仅处理人身关系,而忽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处理(法官主观上的忽略,不包括析产或其他比较复杂、需要另案处理的情况)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是由于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偏低而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所判案件往往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
3、从制约机制看,对责任主体追究力度小成为影响案件质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法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四条,对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几种情形做出了列举式规定。从上面两点可以反映出,对“错案”的性质认定、范围界定锁定在违法审判上,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受到责任追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能否作为“错案”认定,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查明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是否符合违法审判纪律的几种情况,否则,不予追究责任。在大部分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均因存在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或者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偏差等几种情形,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均不给予纪律处分。对因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案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一般给有关责任人以经济处分或通报批评,但不影响法官晋级晋职。所以,对有的案件责任人来讲,对案件质量好坏抱着侥幸心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三)预防和减少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对策和建议
虽然案件会不会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主动权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但是,一审案件审判质量高低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身素质,特别是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权力的下放,与此相应的职责加重,应该说,法官对自己作审判的案件质量掌握着主动权。因此,为预防和减少案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要加强上下沟通,保持执法的一致性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可能会遇到上下级法院对同一问题持不同的看法。因此,加强同上级法院的联系,共同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以达成共识,避免因看法各异而带来执法的不同意。这不同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和汇报,而是一种观点的探讨,比如司法信箱,对法律一点、难点问题提出一个比较权威的参考意见。同时,法官在判案时,不要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而是要学会加强案例研究,运用自己经手办理的每一个案例进行理论研究,把每一件裁判文书写成说理说法的论文,这样可以使当事人信服,二审法院也容易理解一审观点。
2、要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从许多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法官的相关法律知识面狭窄,驾驭庭审活动不够熟练,分析、审核、认定证据的能力不够强,庭审的艺术水平提高不快等问题,反映出法官业务素质还相当薄弱。因此,法官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不仅要学习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而且也要掌握相关的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不仅要理解每一个法律条款的含义,而且要能够融会贯通、正确适用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经济安全。
3、要严格责任,确保公正司法
法官在独立行使被赋予的审判权的同时,就要担负起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如果有百分之一的错案,就要对这个百分之一的错案承担全部责任。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如确属主审法官因工作粗糙、责任心不强影响案件质量的,则严格按照案件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年终纳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考核范围,成为限制法官晋职晋级的一个依据;如发现有办“三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以切实加强主审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杜绝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10-11 10: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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