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21)吉06民再6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申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诉被申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龙泉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龙泉公司双山四级电站使用恒源公司横山水库水流发电,一直未签订供用水合同,亦未缴纳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双山六级梯形电站使用横山水库水发电,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但自2015年起至今,横山水库与双山四级梯形电站已产生多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且恒源公司与横山水库下游的六级电站均未签订供应水合同,恒源公司的每年度水费收取多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007年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联合作出的《关于长白县横山水库供发电用水价格的通知》和你政府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长政函[2020]72号《关于同意调整横山水库供发电用水价格相关内容的批复》,对长白县横山水利枢纽供水价格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的生效判决对使用水利工程用水应缴纳水费,也判决予以支持。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先行介入组织协调,针对该梯级水电站所产生的系列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研究,指导供水的横山水库管理部门与各水电站制定丰枯期调节供水办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以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21年10月30日前函告本院。
联 系 人: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庭法官助理 赵赫楠
联系电话:0439-3294092
附:相关判决书1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8 10: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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