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全方位分析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与审判能力之间的关系,从而力求由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审判体系能力进一步提升。论文由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辩证关系入手,以实际数据细致阐述了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显著特点和现阶段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帮助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在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全文共8916字。
本文从实际数据出发,体统的阐述了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的特点和优势,并指出了目前现代化诉讼服务中线存在的问题,探究了现代化讼服务体系建设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辩证关系,给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这对现阶段人民法院全面升级改造诉讼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提供了参考。
一、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辩证关系
(一)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战略任务,是党中央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历史全局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国家治理体系是系统协调统一的国家制度,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就是国家制度化的法治程度。人民法院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司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党中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大局,立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不断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1]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包含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符合时代进步、顺应社会发展、反应人民期盼、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必然要求。
解决矛盾纠纷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最重要的职能就是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通过查寻证据、查寻事实、查寻真相、查寻法律,解决矛盾纠纷。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平正义,就必须加速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能够使人民法院在查寻证据、事实、真相、法律时更加方便、流畅、快捷,能够更好地诠释实事求是、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从而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更好地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对接,以人民法院的智慧和力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体系中包括立案、审判、执行、行政事务管理等法院重点工作体系。审判能力则是人民法院工作效率、质量、水平的集中体现,它决定着审判体系运转方向和运转速度。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工作能力统一协调相辅相成的整体。因此,要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就要将部分与整体共同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人民法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原因之一,是为转变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困境。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需要信息化、现代化司法服务,这就需要人民法院更新审判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诉讼服务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从这个角度出发,诉讼服务体系能够满足群众需求,审判体系才能够满足群众需求,诉讼服务能力能够满足群众需求,审判能力才能够满足群众需求。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现代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视诉讼服务功能和作用,提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以现代化手段、现代化理念,更加方便群众办事、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从而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以打破体系和能力与人民群众需求不对称的困境,更好地诠释司法为民的理念初心。
(三)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探索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途径,就是探索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为民创新发展之路。现阶段全国法院通过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了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的“中国经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能够充分发挥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优势,从而带动“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智慧诉讼服务”建设、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等法院重点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两个“一站式”建设,全面提升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水平,是顺应时代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人民的期待愿望,是人民法院的重大任务。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具有重要意义。[2]
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显著特点
(一)集约高效
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在现代化智能设备辅助下,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的全部资源进行集中统一配置,并且充分发挥体系现代化优势,在配置过程中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节约时间,使得诉讼服务全流程高效快捷。目前,全国法院诉讼大厅内配备LED显示屏、电脑、扫描仪、案件查询系统等智能信息设备,智能信息设备将当事人所需要的资源集中,辅助当事人自助网上立案、自主查询案件信息、查阅电子卷宗及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关于民事、执行等案件信息指导,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
(二)多元解纷
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基于新时期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矛盾解纷类型多元化、诉求渠道方式多元化的现实情况,改变传统“一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构建诉讼和非诉讼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功能特点相结合,形成一种互补的、动态的调解体系。目前,全国法院基本上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立了律师工作站,驻法院律师工作站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参与人民调解等服务,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的结合使得法院既满足了群众诉讼服务的需求,又减轻了诉讼服务大厅的工作压力
(三)便民利民
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是创新司法为民模式的重要成果。推动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能够优化诉讼服务格局、提升诉讼服务意识、打造智能诉讼平台、拓宽诉讼服务范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目前,全国法院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导诉区,由导诉员预检办事群众诉讼材料,指导辅助办事群众按照文书模板填写相关材料,帮助办事群众找到符合需求的服务区域办理事务,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对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办理权限内的工作事项进行说明解释,指引群众到正确的部门单位办理事务。诉讼服务中心前台配有专线电话,可以与院内任意法官和工作人员通话,畅通了当时人与法官的沟通渠道。同时,服务中心及时更新互联网软件设备,使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等更加快捷方便。
(四)智慧精准
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将信息技术与诉讼服务相融合,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引擎等科技手段帮助下,实时对诉讼服务的各项数据、流程、结果进行分析,加强与司法案例的关联,科学研判工作态势,增强了诉讼服务的针对性。同时,通过拓宽诉调对接渠道、“分调裁审”机制改革、
转变解纷方式等手段使诉讼服务更加精准化。以吉林省白山地区法院为例,浑江区法院建立了法院、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调解网络,将联动网格化调解机制做实做细。
浑江区法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有针对性对争议较大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化解医患矛盾。江源区法院在区农村信用社、邮政银行等金融企业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站,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企业借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力度。抚松县法院开展与商会之间的诉调对接工作,商会应邀公正参与纠纷双方调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开放互动
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以其开放互动的特点,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第三方人员。健全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 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司法辅助事务剥离出来,形成社会联动的解决纠纷新方法。同时,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了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进而实现了“府院联动”,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吉林省白山地区为例,白山地区全部法院均已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政府与法院联动,法院与各行政执法部门高效对接互动,大大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实现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不仅减少了法院审判执行压力,还提升了依法行政水平,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交融共享
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信息传输的快捷性和大数据手段,加强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相关单位协作沟通, 完善质效评估系统,实现信息的同步共享。同时,结合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互联网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构建交融共享的智能化诉讼服务大格局,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科学计划诉讼服务法院内外工作,整合集中各平台诉讼服务信息资源,实现各平台信息互通,统一规范诉讼服务入口信息。全国各地法院大力推动信息互通共享,为当事人提供统一标准的诉讼服务,努力做到同类案件法院标准统一。
三、目前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服务中立案登记环节有所欠缺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3]转变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是一项惠及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回应。对解决“立案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从源头上保障了司法公平正义。实践证明,立案登记制实施成效明显,多数当事人反映在立案登记制实行后立案要比过去更加方便。这表明了立案登记制提升人民群众在司法服务上的获得感。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立案登记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人民法院内部问题。首先,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部分法院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认识不够透彻,只对立案流程方面进行了规范整合,主动谋划、创新突破还远远不够,异地立案、网上立案等措施虽已推出,但因技术或管理等问题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立案登记制的应有作用。其次,硬件设施不够完备。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要求,年立案数量超过1万件的法院,立案大厅面积要在1100平方米以上,但目前很多法院达不到这个标准,立案大厅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导致当事人和律师拥挤吵闹、办事效率低等。再次,内部工作不够规范。预立案过于随意,异地立案、网上立案机制不够规范和健全,各环节衔接不够流畅,案件受理、交接程序过于繁琐。第四,队伍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立案大厅个别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业务不够熟练,影响了法院形象,有些法院法庭由于工作人员业务不过关,收到当事人立案材料后以需要领导签字等理由推脱,延迟立案,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2、外部客观现实因素。首先,部分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并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仅仅片面地解释成字面意思,形成任何案件都要立案的错误认知。而法律只规定了案件立案的条件,对哪些案件应不予以受理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就导致了法院在解释不准予立案原因时,经常被办事群众误解,极易产生矛盾。其次,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精神。立案登记制实行以后,案件立案门槛降低,一些“心术不正”之人利用低门槛条件虚假、恶意起诉,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立案司法程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健康的司法环境。再次,诉前解决纠纷及诉调对接机制不健全。当前人民法院收案压力巨大,导致立案数量持续不断增长。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多元化调解大格局尚未完全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节方式没有发挥作用,诉前解决纠纷机制潜力有待进一步开发。比如案件产生较多的医患纠纷、物业纠纷、道路交通等,绝大部分采用调解方式进行化解,就能很好地减少收案压力。
(二)诉讼服务中多元化解机制不够健全
1、多元化不明显。审判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但并不代表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只有审判。在实践中,矛盾纠纷的解决往往过分依赖审判。首先,因非诉讼调解机制建立不够完善,导致了调解、仲裁、和解制度的公信力远远不及审判的司法强制性。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没有较强的强制性,造成部分当事人对采取非诉讼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有抵触心理,认为人民法院流于形式敷衍了事;人事仲裁和行政调解因其“半行政半司法”的属性,被主动选择的情况很少。其次,部分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存在错误理念,过度强调审判权的核心地位,认为解决矛盾纠纷属于司法权的管理范畴, 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推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会影响和制约审判的强制性。受错误理念的影响,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发表观点和看法时,更多提倡诉讼审判方式。再次,在现实实践中,越是贴近基层,调解压力越大的基层部门,调解工作人员数量越缺少,业务水平相对来说就越不过关。基层条件相对艰苦,再加上薪资等各种保障缺位,导致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缺乏对自身职业认同感,对所要调解的案件敷衍了事,流于形式,认为就算案件调解失败,最终还能够依赖诉讼而不结案,导致“分流纠纷”落不到实处。
2、机制衔接不畅。各种非诉讼化解纠纷的方式虽有相关法律加以规范,但各方式之间缺少整体规范的流转机制和操作流程。这就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制度与制度之间衔接不畅,当事人“调解中断”“跨级上访”“不知所措”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矛盾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化解时,当事人往往会寻求第三方的帮助,特别是希望有权威影响力的部门或机关能够介入。但大多数当事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对案件所涉及法条和调解流程只是一知半解,对于第三方的选择有盲从性,在选择第三方帮助时,经常出现案件不在第三方管辖范围之内,再加上各类纠纷解决制度间衔接不流畅,最终案件没有解决回到当事人手中。因此,当事人对“第三方”失去信任,加上“畏难惰性心理”,不再采用正常的解纷方式,而是以自己的认知方式来解决解纷甚至上访、闹访、缠访,大大增加了矛盾化解难度,甚至容易将矛盾纠纷上升至刑事案件。
(三)诉讼服务中有关制度落实存在阻碍
1、运行困境。随着“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不断发展升级,人民法院很难维持高强度的人才培养,在技术支持方面的资金投入也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这就导致了诉讼服务中心的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制度运行需要,服务水平和质量大打折扣。人力资源不足,人员培养后继无力,严重制约了诉讼服务中心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应用。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已成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但就目前来看,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能与要求相匹配的人民法院还相对较少,多数法院工作人员素质距离制度运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中,大型计算机软件维护更新、数字化科技设备应用、购买专业外包服务、雇佣和维持调解员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制度运行造成了巨大压力。
2、环境困境。制度是否顺利推行,制度运行环境起到关键作用。人民法院将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其本质是回应型司法理念的产物,通俗地讲就是为适应当前司法环境,回应当前司法需要而建立的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最初是以方便群众,提高当事人办事效率为根本目标。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发展,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变得多样化,从而使得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目标也随之转变为帮助群众参与司法,同时让群众能够通过服务中心监督法院工作。由上所述,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方向已进一步深化。但实际情况是,制度理念已形成,配套技术和设施跟不上,并且两者之间还有很大距离,这就使得“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处在“头脑在前,行动在后”的尴尬境地。在人民法院内部还未形成统一认识,四级法院之间,不同庭室、部门干警之间对诉讼服务中心看法不一,甚至出现矛盾。个别干警对诉讼服务中心是否能方便群众办事存在质疑。个别领导过于强调突出“个性”,认为诉讼服务中心要“与众不同”、突出“创新”。理念上的不同造成了诉讼服务中心流程、技术不统一,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还影响到了不同法院之间的对接,效果适得其反。
四、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大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围绕司法为民宗旨,花大力气建设“互联网法庭”,通过互联网庭审进行调查、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为更好服务当事人,配置诉状生成一体机,解决一些当事人书写诉状困难的情况,同时也解决诉状格式不一致,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围绕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理念,增设“诉讼风险评估一体机”,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诉讼风险和成本生成诉讼风险评估报告,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参考案例。在诉服中心为集约送达规划指定办理区域,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集约送达中心,充分发挥智能化软件技术优势,构建以直接、电话、电子和邮寄送达方式为主,其他多种送达方式为辅的智能化送达平台,以实现对送达工作的集约化管理。
(二)合理配置诉讼服务功能
认真研究分析现有功能定位,制定合理配置计划,既要凸显出接待、引导、答疑等服务功能区域,又要将中心审判性质功能与其整合起来。通过系统划分,将业务部门与前台窗口合理衔接,从而使得审判性质职能直接由业务庭室完成,并为窗口提供后续追踪和帮助。科学规划流程设计和分流引导,整合多余闲置的功能分区,将互联网诉讼服务、自助诉讼服务、窗口诉讼服务进行合理规划分区,引导当事人选择最合适的诉讼服务方式。
(三)加强人力资源投入力度
指派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扎实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服务工作骨干成员,稳定队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在基础业务能力基础上,拓展培训知识内容,将法条规范、情理法理、社会风向、心理辅导、沟通技巧等能力作为培养培训完成指标。对从事诉讼服务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和其他人员进行定时定期分类培训考核,加强对诉讼服务工作的管理力度,在绩效考评中增添诉讼服务工作日常行为评价,公开线上线下投诉举报渠道,让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体现司法为民宗旨。采取有效措施吸收专业人才,例如:返聘退休人员,设置律师、学者兼职岗位,在诉讼服务中较为简单的环节培育法学实习生等等。同时,要为专业人才提供较好的物质保障,让人才“进得去、留得住”。
(四)建立健全程序对接机制
程序间对接流畅既能防止当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案件时不知所措、投报无门情况发生,还能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体现司法为民宗旨,提高司法治理能力。首先,诉讼服务中心应进一步完善诉保对接、诉调对接、诉非对接机制,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固定化平台。同时发挥数字化大数据优势,实现不同单位之间、不同机关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和案件移送,真正做到信息共享,以最高效的程序对接,及时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累。其次,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法院收案压力急剧增加,为化解压力案件应在登记后通过信息软件平台进行甄别和分流,对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的案件转入非诉程序,无法调解或调解失败的案件记入诉讼程序。重视诉调对接,对涉及给付要求的案件,登记后要多次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诉前保全,为当事人和法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再次,加强有关调解机关、单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对接,互派专业调解人员常驻,预防因案件不在调解管辖范围,导致调解单位无法处理,最终案件回到当事人手上的情况发生。
(五)努力拓宽纠纷解决渠道
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帮助当时人以最适用最便捷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例如:寻求社会组织帮助、律师协助非诉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等。将除审判法律外的专业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交给外包公司处理,分离审判工作与事务性工作,减轻审判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建立健全法院于法院之间诉讼服务资料信息共享系统,与各行政单位、银行、社区等经常需要其提供涉案信息的单位组织建立信息信息共享平台,以避免因重复审批申请交涉而浪费时间和司法资源。吸纳更多的调解工作者,扩充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人员薪资待遇,保障好调解工作人员的职业前景,吸引更多专业人员加入调解队伍,努力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六)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理念
矛盾纠纷出现的实质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思想、心理发生冲突。而矛盾解纷的化解则是要平衡双方的冲突点,将碰撞转变为平行。在化解矛盾解纷中,分析找出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客观条件,有助于帮助当事人稳定心里状态,从而平衡矛盾纠纷的冲突点。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主人是人民,矛盾纠纷的化解应该寻求情与法双赢的平衡,而不是过分强调审判的核心地位,过度依赖审判的强制性。在化解矛盾解纷中,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站在当事人位置思考化解方法,尊重当事人想法,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既要保证法理的权威,又要考虑到情理的和谐,要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同时,要加强正确处理纠纷观念的宣传普及力度,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纠纷化解理念,营造健康社会风尚。
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完善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但在实践中仍会出现各种各样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发展是一个过程,随着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发现中解决问题,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定会在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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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2]周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3]李培磊 《2014-2015年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以《行政诉讼法》修改和实施为中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4 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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