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建设符合地方特色的智慧法院。而建设智慧法院的初衷,就是要让人工智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的“推进器”,从促进阳光司法、提升工作效率、方便群众诉讼。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已经步入世界前列,为世界法治建设提供了中国经验,但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主要就国外司法信息化建设情况、国内智慧法院建设情况、智慧法院建设存在问题、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具体举措四方面,探究如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全文共7352字。
信息技术飞速进步,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蓬勃发展,传统的司法理念、理论、方式和实践也必须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转型升级。面对时代所需,全体法院干警必须顺势而为,提高对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视程度,加快建设脚步、缩短建设历程,依托新兴产业的力量,推动大数据、5G、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与应用,在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实现规则之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相结合逐渐成为法院现代化建设的主流趋势,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院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不少国家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各种意见和想法,开始尝试推行相关制度,并为其出台配套保障政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5次互联网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20年3月我国经常使用网络的人群规模达9.04亿人,如此庞大的数字更凸显大力发展智慧法院的重要性。
我国的智慧法院从提出至今不过5年时间,在具体建设上存在诸多不足,而国外开展司法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在其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国外司法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澳大利亚建设情况
作为全球首个开创远程视频司法审判先河的国家,早在1998年,澳大利亚就提出了构建网络法院的设想,为此颁布了《电子上诉项目》,并于当年夏季通过了管理部门考察,正式实施建设,随后全澳大利亚法院便开始全面普及使用电子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并将视频技术运用在诉讼、审判等多方面,成效显著。
(二)韩国建设情况
韩国是亚洲在电子法院建设方面的先驱者。1995年,韩国为规范远程视频审判、文件电子化及其配套设备管理,出台了《远程视频审判规则》。2009年,韩国为法院电子化建设开发了一套电子管理系统,并颁布了相关法律,奠定了其法律地位。2010年,韩国为专利诉讼纠纷建立远程审判试点,随后为其颁布了《民事诉讼中利用电子文书的相关法规实行时间相关规定》以及《远程审判法》[[1]],以提供法律保障。自2011年以来,远程审判一直被用于普通民事诉讼。
(三)美国建设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电子法院的国家,早在1960年,就把信息技术应用在诉讼程序当中。信息技术应用在建设情况方面,不仅包括法院司法工作,如诉讼程序、电子文档管理等,还包括法院行政工作,如人事、财务管理系统等。在面向对象上,不仅包括全体司法从业人员,也包括急需满足司法诉求的普罗大众。直到现在,经过了近60年发展,虽然司法信息化建设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但是,美国在司法信息化上的经费投入却仍在持续加大,新老系统更替迭代也仍在继续。比如:1.缓刑和审前案件追踪系统已经成为相关工作人员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该系统预计会在未来数年分批次完成更新替换。2.美国已经完成了对司法部门内综合财务管理系统(JIFMS)的调度布置,开始承担整个司法部门内的核心会计和采购职能,未来任务是要替代上一代的刑事/民事会计模块,承担各级法院刑事和民事债务管理功能。相关研究设计已经完成,在2018年正式投放运营。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门还将建设一个与JIFMS集成的系统,能够自动接收和收集各种司法信息,并且取代以往各种繁杂冗余的系统。
(四)英国建设情况
英国于2011年进行了家事司法审查,并在3年后施行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家事审判改革,通过对规范电子诉讼程序、设立相关管理条例、采取全数字化诉讼程序试点等制度建设,提升了司法数字化应用水平。2016年10月,伦敦瑟萨克区引进电子法庭,并根据相关运营标准开始正式投入使用。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全英国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只需要通过网络填写相关个人信息、上传必要的电子文件、在线缴费等流程,当场即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方便高效。除此之外,英国还支持在线索赔(Money Claim Online, MCOL),但是仅支持小额索赔,并且还需被告对索赔无异议,才能够使索赔全流程在线完成。2020年,英国80%的民事财产诉讼案件数量将实现案件全流程自动化与数字化。
(五)德国建设情况
德国是世界电子司法改革的先驱之一,自1998年起,就在网络上公开审判文书,由于处于改革初期,电子司法系统使用效果不尽如人意,电子卷宗搜索不准确、较传统法院办案方式未能有效节约时间、设备采买消耗资金较大等原因,使得改革一直停滞不前。经过多年探索,2013年,德国颁布施行《电子司法法(E-Justice -Gesetz)》和《加强法院程序和检察署程序中使用视频技术的法律》,《改革强制执行中的财产查明法(ZwVollStrAndG)》也在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三部法律将电子化法院工作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德国电子司法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2]]。德国电子司法改革不仅精简了电子沟通方式,对数据传递进行了加密,还增强了电子政务和司法的互联互通。
二、国内智慧法院建设情况
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本建设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法院支持智能审判功能,如查询推送相关案件、推送法律条文和类案信息、智能语音辅助生成文档、预测判决结果和量刑参考等。其中,支持智能推送适用法条功能的法院2703家;支持批量制作生成标准化文书的法院1877家;依托大数据分析智能生成量刑参考的法院1513家[[3]]。
在电子送达方面,全国2951家法院支持电子送达,其中,上海、天津、湖南、吉林等地法院,普遍开通手机APP、邮件、短信、微信、诉讼服务一体机等多种方式,支持文书种类包括起诉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送达及时便捷,有效节约承办法官和当事人时间,提高送达效率。
在司法区块链建设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的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上线三个月,目前已完成17个司法区块链节点建设,24个互联网平台或第三方数据平台和存证平台之间的应用数据对接。当事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的材料全部通过天平链进行了存证,截止2019年1月10日,存整材料书已达187623条,验证证据文件316个[[4]]。基于蚂蚁区块链搭建的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同一平台已完成法院、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27个节点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已联合四级法院共完成超1.8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并支持链上取证核验[[5]]。
近年来,各地法院不断积极探索,坚持实用、管用、好用、通用、适用原则,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各地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密级,运用“公文系统”实现收文网上传阅,发文网上审批。部分法院在加强队伍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方面,大胆尝试,开拓创新,尝试使用“钉钉”软件,实现在线考勤、公务用车、出差、请销假、用印、档案借阅、执行款发放及审判管理等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有些法院对“智能办案辅助中心”职能进行重新定位,由原来单一的电子卷宗扫描职能,扩展至文印管理、电子签章管理、在途诉讼材料保管、归档信息填写等工作内容。根据工作内容,将辅助中心划分为三个区域,材料流转区、文印自助区、辅助核心区,承担了卷宗扫描、上传、编目、生成卷宗、检查、打码、装订、归档信息填写、向档案室归档、裁判文书电子签章管理等工作。各地法院以司法为民为宗旨,花大力气建设“互联网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当事人等可随时上传证据材料并进行展示;通过智能语音实时识别技术,实现区别角色语音同步录入;通过微信扫码,当事人不用到庭,就完成了笔录的确认及签名;整个庭审过程全程留痕,庭审参加人还可以通过登陆“云间”回看音视频及庭审笔录。为提供更加便捷诉讼渠道,法院对经常参与诉讼的律师和企事业单位上门服务,手把手地对网上立案等模块的使用进行指导,确保这些单位能够独立在网上申请立案、交换证据和进行云会议调解操作。
三、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自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智慧法院这个概念以来,经过多年发展,建设效果较为显著,在跨域立案、智能庭审、诉讼服务中心、智慧执行和司法公开等方面表现较优,但还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担忧智能司法权威
人工智能作为21世纪前沿热点领域,吸引了资本的注意力,并不断发展创新。集图文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语音识别、司法实体识别、实体关系分析、司法要素自动提取等人工智能技术于一身开发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逐渐走进公众视野中。目前,法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下简称智辅系统)已经逐渐成为不可或缺一份子,在辅助法官判案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一方面,法官们逐渐对智辅系统产生了依赖心理。对于一些较为棘手案件,虽然智辅系统能够根据大数据分析,提出断案参考意见,但这或多或少会影响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使法官机械地根据法条来进行审判,忽略了人文精神,挑战了法官自由裁量权。长此以往下去,法院就会逐渐演变成为“审判工厂”,而法官就会变成不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流水工人”。另一方面,当事人也会因为法官+电脑的审判方式,认为判决不是法官根据自己心意下的,而是依靠没有感情的机器,根据大数据的审判经验自动形成的,从而滋生出对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情绪,这种情绪的产生,就必然会使得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造成审判资源浪费。
(二)缺失相关复合人才
智慧法院建设不是孤立各个子系统任其自由发展,而是要根据建设总目标,使各个子系统之间兼容互通,形成一个整体智能系统,在推动建设过程中既要避免功能冗余,又要考虑开发成本。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掌握一定操作技巧、专业知识以及处理突发问题的应急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外包开发公司对司法程序和各部门间的运作规律有一个清晰认识。人民法院作为智能系统最终的使用者,势必要对程序开发方提出具体使用要求以及应用场景,如果双方因知识或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沟通不畅、曲解双方意思等问题发生,造成最终交送投入使用的系统没有达到双方预期标准,就会使得双方之间合作的困难和成本增加。我国四级法院中既有司法工作经验又了解人工智能的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越往下则越成人才稀缺之势,不能满足信息化建设需求。基层人员往往年龄断层情况严重,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知识较少,不能很好将更新的智能系统投入使用,存在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因此,目前各级法院的人才结构尚不能满足支撑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复合型人才缺乏难以满足智慧法院的建设需求。
(三)司法数据仍需完善
大数据时代,就是要在大量的数据中攫取有用信息和价值。同样,司法大数据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留下的各种数据中加以分析和运用,包括司法基本数据、审判流程数据、裁判文书数据、庭审活动数据、执行案件数据、诉讼服务信息六大类,实现公众服务透明便民、审判执行公正高效、司法管理全面科学。随着司法数据增加,许多无用数据会导致真正有价值的数据被垃圾数据淹没,一方面会造成挖掘难度的提升,另一方面还可能会被这些错误信息蒙蔽视野,做出错误判断。我国幅员辽阔,因地区之间发展不均、数据标准不统一、存储技术落后等各方面原因导致的数据缺失,以及因程序违法等问题造成的枉判冤判,其数据本身存在缺陷,不能够为司法大数据的分析提供相应有效的数据支撑。虽然当前正在建设跨层级、地域、部门的司法大数据服务平台,以实现数据信息实时汇聚、协同共享、共享交换及无缝交联,但在对其如何进行统一管理、形成普适标准规范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要想实现审判智能化,司法大数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信息安全风险增加
随着网上立案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在满足当事人便利诉讼需求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风险。除却以往的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常规信息外,近年来还存在泄露个人生物信息问题,如指纹、人脸等。当前智慧法院建设绝大多数都是外包给第三方网络公司进行日常运维,这使得绝大多数司法数据掌握在第三方网络公司手中。法院作为诉讼数据收集者,如果第三方为谋取利益在系统开发上做手脚,导致相关数据泄露,法院将会面对巨大舆论压力,司法信任也会遭到严重质疑。另一方面,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各种工作都实现了无纸化办公,虽然工作上便利了许多,但也对法院干警保密意识提出更高要求。然而大多数人并不重视网络安全保密工作,随意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和访问外网的行为时有发生,给法院信息安全带来极大挑战。
(五)区块链建设刚起步
法院司法区块链建设尚处在探索过程中,各方面存在问题尚未清楚地显露出来。但目前应用还面临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方面是上传至链上的数据真实性存疑,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易篡改、易泄露特点,在上传至区块链前的各个步骤上都存在信息可能被篡改、泄露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诉讼人身处不利境地,而且在审判时也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证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联合(行业)区块链的建设问题,区块链作用的发挥不能单靠某个部门去实现,而是需要公检法司等多部门参与,共同推进,从而营造区块链建设良好生态环境。
四、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具体举措
(一)切实转变司法理念
从科技的发展历程上看,每次新兴技术的面世,都会唤起人们对于新鲜事物的恐慌。但是,人工智能并不是“洪水猛兽”,智能司法对于法官们来说只是一种提供参考性意见的“神兵利器”,法官们也不会把“生杀大权”交给机器。网络上鼓吹人工智能未来将会取代人类,会剥夺人类决断权,这种说法无疑是杞人忧天,过分夸大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人工智能充其量只是法官助手,只是运用大数据分析类似案件而提供决断方向,不能完全取代法官的价值判断、自由心证、经验运用。面对智能司法,法官们不应产生依赖心理,人工智能说到底还是人类利用工具,而不是判决工具,法官们一方面要保持心证审判,另一方面要努力适应这个科技发展迅猛的时代,用高效公正的判决来说服对司法人工智能心存担忧的社会公众。当然,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申请上诉和再审的权利。
(二)加快培养复合人才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仅凭法院一己之力不足以改变当前人才缺失的困境,而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又会存在诸多问题。现阶段,既需要科技公司与法院之间通力合作,又需要精通法律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的加入,充当润滑剂。加快培训复合人才,高校为法学学生在选修课的选择上,可以增设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算法等课程,推动交叉学科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增设法律与计算机的交叉专业,在法学或计算机硕士招录上,优先招录本科为计算机或法学的学生进行“人工智能+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但高校很难满足眼下人才缺失的迫切需要。因此,有必要从在职法院干警中,抽调部分有相关基础知识或学习能力强的人员,不定期开展培训并设定学习任务。从长远看,在职法院干警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学习积极性可能不高,因此需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其主动学习。
(三)扩容完善司法数据
司法大数据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根基,法院对司法数据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直接决定着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成效[[6]]。司法大数据,重点在“大”,若本身数据体量不大,并且还存在很多不具参考价值的垃圾数据,就不能够为法官提供案件准确的参考方向。因此,司法数据不能只对卷宗、裁判文书等标准化的纸面数据视为单一的收录对象,还需要拓宽收录范围,把案件诉讼审理流程以音视频方式全部“喂”给算法模型,依托5G技术传输速率,将诉讼参与人从立案到结案全流程的音视频数据进行分析,这样既有助于动态预测诉讼走向,又能倒逼法官规范办案。司法大数据质量好坏完全取决于法官和辅助人员制作水平,因此,一方面需要规范相关数据制作标准,另一方面,在数据交换共享方面还需要建立相应标准规范制度。
(四)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风险挑战。一方面,人民法院和第三方网络公司的合作实际上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要严格管理数据外包工作,以协议方式对第三方可能出现的泄密行为进行约束,可以以“法院+诉讼参与人”双授权为原则设置数据流通壁垒,使得第三方网络公司增加泄密成本,从而防止泄密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寻求产业发展与隐私保护平衡点,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为确保信息安全与智慧法院建设同步发展,必须强化内部网络信息安全,加强保密意识宣传教育,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的移动存储设备和随意下载高危风险的盗版软件使用。
(五)积极探索区块链建设
由于区块链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和安全且无法篡改的特点,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为司法存证带来了巨大改变,因此在问题解决上,一方面要以私有链建设为主进行普及,控制数据写入权限。私有链相比于公有链属性更为安全,私有链中各个节点的写入权限收归内部控制,读取权限可视需求选择性对外开放,在写入数据过程中,加入安全扫描程序,杜绝信息泄露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强多部门合作完善联合链建设。联合链本质属性上属于私有链,因此,参与联合连建设的部门只需要做好本部门的私有链建设,在形成联合链时,负责链上的某一个节点,进行数据的读写和发送。区块链建设大有文章可做,人民法院在区块链建设上还需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以区块链建设的突破进一步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发展。
结语:智慧法院建设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体现。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能够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民法院必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推进依法治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基础,贡献法院智慧和法院力量。
参考文献:
[[1]] 李亚芳.《民事诉讼远程审判研究》[D].河北大学.2016
[[2]] 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01期
[[3]] 孙航:《智慧法院向全面建设迈进 中国社科院法研所发布2019年法院信息化蓝皮书》,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2日第01版
[[4]] 新华社:《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电子证据平台 三个月采集数据超100万条》,载《计算机与网络》2019年02期
[[5]] 陈文斌:《司法区块链平台研讨会落幕 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雏形已显》,载http://kuaixun.stcn.com/2019/0814/15319178.shtml,2019年8月14日发布
[[6]] 周蓉蓉:《提升数据治理效能 助力智慧法院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14日第02版
调研单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作者:郭克刚
第二作者:周建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4 13: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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