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玉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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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与提升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每一位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这种力量就是司法公信力”。随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贯彻落实,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要求,因此,我们不断深化司法改革,不论在制度上还是实践中都立足国情,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也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奋斗。
物质决定意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国民的思想意识、文化素质、道德素养也不断提高,其中法律意识的强化则更为明显,也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群众基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让法院的收案数量骤然增加,但这也反应出了人民群众越来越愿意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矛盾和纠纷。相比于以往人们通过“私了”或者“吃哑巴亏”来说,正是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树立、司法权威公正高效的建立、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的提升,才让法律成为了人民的信仰。司法公信力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甚至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也是人民群众在思想意识和心里状态上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仰,这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人民群众是我们每一项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人民群众内心的认可才是我们的最终追求。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来说,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才能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真正做到“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司法参与是司法公信力的要径,司法监督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司法主体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那么,司法公开则是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承诺,但绝对不是一句口号、一句空话,也绝不能成为一句口号、一句空话,如何让我们的承诺兑现,根本出路就是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群众是最有效的监督者,司法公开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约束,也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公开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具体问题
(一)司法公开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具体
司法公开虽然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具体的现象。宪法法律以及相关的规定确保了司法公开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是实现司法公开重要的理论依据。例如,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又明确规定:“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200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审判公开和执行公开的三大基本原则,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2010年,为了进一步完善落实司法公开,我国公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以上这些,给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体现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的自觉性[1]。虽然司法公开于法有据,但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践,还需要有细化的制度规范,各个法院根据当地的实情制定相应的规范,不仅应满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更要符合地方特色。如果司法公开只是停留在高而上、大而广的法律层面,而让法院和法官无着手实践之处,那么就是没有意义的存在。
(二)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有所欠缺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我们只是把司法公开停留在思想上、口头上,而没有具体的物质保障,那么最终也只是纸上谈兵。美好的蓝图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司法公开平台的设立需要添加一些相应的科技设备。虽然各地法院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但随着诉服中心及智慧法院的现代化建设,建设资金方面都有些捉襟见肘。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到位、后期维护检查的不及时,都会影响到司法公开的效果和力度。
(三)司法公开意识理念存在偏差
部分法院和法官对司法公开存在懈怠和抵触情绪,没有把司法公开做为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对话平台,没有意识到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对其监督的有效渠道,而只是为了应付工作,流于形式化和工具化。有的法官甚至把司法公开当成一种工作压力、思想负担,认为司法公开只会给自己“找麻烦”和“添乱子”,不仅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同时还存在“出洋相”的风险,根本没有认识到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没有充分发挥出主观能动性,这也必然影响司法公开的实现。
(四)司法公开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同理,如果一个制度的制定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就是没有相应的保障。部分法院及法官只是浮于将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进行司法信息上传公开,而没有真正做到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有效公开,使司法公开的监督作用和互动性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和实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程度大大降低。因为缺乏相应的评价考核机制和监督惩罚机制,或者保障措施落实的不到位,部分法院甚至违反司法公开相关制度的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后续工作的保障不利,造成了侵害行为无法及时纠正,责任无法及时追究。
(五)司法公开的宣传不力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加强、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民主观念的深化,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意愿越来越强烈,而司法公开作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展示平台,无疑是一条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也成为了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人民法院要树立司法权威,就要取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认同,就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当事人在踏入法院大门的那一刻起,就对自身案件的每一个流程、每一个节点都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否则,即使案件审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服从。宣传形式的单一、宣传力度的减弱、宣传范围的狭小、宣传深度的欠缺都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程度,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司法公开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二、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具体建议
(一)司法公开相关制度具体化、细致化
司法公开要真正做到看得见、摸得着,就要使相关的制度制定具体化、细致化。从立案、审判到执行,每一个过程都要在阳光下进行,使当事人在每一阶段都能对自己的案件有所了解和掌握,能及时获得案件相关的进展情况。在立案阶段,就应告知当事人参与司法过程的方法,使其能及时获取案件的缴费数额、排期及承办法官的信息;在审判阶段,借助录音、录像等功能,实施记录和上传庭审视频,确保审理的程序正当和实体正义;在执行阶段,更要确保案件进展的透明性,在当下“执行难”的具体情况中,执行信息的公开,让当事人认识和了解到自己案件的执行过程,确保其安心和放心。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不仅让司法公开在范围、对象和形式上有所依据,而且在司法公开的各个阶段有所保障。要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切实保证司法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要保证司法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从部分公开、结果公开到全面公开、过程公开;要建立司法公开的时效机制,从事后公开、迟延公开到及时公开、同步公开[2]。
(二)司法公开应加强物质保障
司法公开相对于其他规定制度只需要遵守和参照执行而言,司法公开制度还需要一定的硬件设备作为实行载体。例如,案件查询机、电子显示屏、档案卷宗浏览机、法律法规查阅机等等。通过电子显示屏,可以显示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及承办法官信息等,不仅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信息,而且为旁听人员提供所需信息;加强庭审设备的现代化建设,对庭审的录音和视频进行采集、保存、检索和利用,方便当事人和案件利害关系人庭后观看,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快“智慧法院”的建设,使庭审直播常态化、持续化。借助科技的翅膀,为司法公开提供力量。一方面,司法公开的硬件设施需要提供较大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后期的技术保障也不容忽视。司法公开是新时代思想下工作模式的进一步优化,所用设备科技含量高、信息化程度高、操作技术难度高,需要具有信息专业技术的人才才能完成并保障其安全运行。但目前大多数法院这方面专门人才储备不够充足,导致先进的设备、网站等出现问题时缺乏人员及时维护维修,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有效推进。因此,加大力度招录专业信息技术人员,提高待遇,留住人才,也是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
(三)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识理念
相对于人民群众从外部参与和监督法院的司法工作,法院和法官更要从内部、从内心接受司法公开,积极地参与到司法公开的工作中,而不是被动地、不情愿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法院和法官不能把司法公开当成一种政治任务,更不能具有思想压力和懈怠情绪,应自觉、自愿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项正常的法律工作。法院和法官要认识到司法公开不是把问题扩大化、把风险加强化、把工作复杂化,而是把程序正当化、把实体正义化、把案件阳光化,自觉接受监督,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案件的接受和认可,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服从,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司法公开更是降低上诉率、减少上访信访,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的一种有效措施。法院和法官更要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强化司法公开的思想保障,必须明确司法公开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和前提,可以使司法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3]。另外,司法公开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保障审理时效等方面起到了倒逼作用,倒逼法官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理念、按时完成审判等。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越高,法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就越强,就越能够实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规章制度更加具有约束力,更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的信任和信赖,更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法官不得不注重裁判文书论证以及说理的内容,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相关证据的采信依据、案件事实的认定理由以及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裁判文书都应一一载明,保证裁判文书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繁简得当;裁判文书应附录相关的法律条文,严格执行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的工作要求。司法公开贯穿于案件的整个过程,从立案时诉讼风险的告知、法律问题的耐心解答、相应的诉讼指导,庭审过程中能动的司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法,判后答疑工作的耐心细致等等,都是对司法公开的有效实践,不仅能让人民群众对法院各项工作有更直接的认识,对法律法规更加信服,更能起到“审判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
(四)完善司法公开监督考核机制
司法公开工作有效性、持续性的开展,离不开相关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司法公开制度考核机制,通过明确考评标准和范围,作为法院工作内容考核体系的一部分,有利于确立司法公开地位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司法公开的工作进行相应的指导,定期组织相关内容的培训,检查司法公开工作的进度,评估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司法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增强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细化、落实好司法公开,还应建立相关的奖惩机制,对于未按照司法公开相关规定进行工作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改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沟通渠道,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公开问题,及时回复和解答;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对于完成程度好、取得一定社会效果的法院法官,要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进行表扬鼓励;对于司法公开工作进展缓慢的法院法官,则要进行必要的问责和惩罚。司法公开工作不仅要接受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也要接受法院外部人员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例如人大、检察院、政法委、政协和媒体的监督,有序的监督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五)司法公开形式多样化
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日益进行,新型媒体不断涌现,网络平台的优势作用不可小觑。面对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资讯传播的全球化,信息传播途径业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网民数量持续攀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广泛应用,使得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不仅可以利用传统的媒介进行司法公开制度的宣传,如刊登报纸、宣传栏张贴,更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等软件进行快速的传播,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方便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过程,以人民群众更易接受的方式宣传司法公开。如今,更是能通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制作图像和视频,更生动更形象向人民群众展示司法公开的主要工作和成绩。法院和法官应主动适应媒体融合传播趋势,积极主动开展司法公开宣传工作,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合理利用新闻媒体,妥善处理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报道的关系。新闻媒体对司法公开工作发挥着社会监督的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作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而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工作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在司法公开过程中,我们要警惕新闻媒体从监督变成干涉,甚至影响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有些新闻媒体为了博取观众眼球,对案件事实的报道以偏概全、言语夸大,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产生误解、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因此,我们要坚决防范此类事情的产生,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社会效果。
正义要以人民群众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院应深入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举办“公众开放日”的活动,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走进法庭,了解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模式,消除人民群众的疑虑,解除人民群众的猜忌,更有利于司法透明度的增加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另外,主动“送法上门”,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学校,了解人民群众的困难问题,及时进行解答,都是对司法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德沃金曾说:“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在当今信息迅速传播的背景下,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活动也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度,如果这种“误解”不能及时被消除,则会借助网络的车轮迅速蔓延,使司法活动陷入不利的境地。而做到司法公开,正是消除人民群众误解的最好应对之策。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让司法审判的过程与裁判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与评判,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司法公开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态度、一种力量,甚至是一种自信。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司法公开正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拥有的权利和所发挥的作用,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以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提供保障。
[1]黄小果:《浅议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提升——以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为背景》,载于田东县法院网,2012年8月12日
[2] 邯郸法学网:《论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系》,载于2016年11月4日
[3]于莹:《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载于《光明日报》,2015年2月5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5: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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