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卞嘉豪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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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研究
一、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重要性
(一)产权的概念及法律特性
产权是一个发展了很长时间的概念。它不断在法学领域和经济领域的相互对比研究下,一步一步的扩大含义范围。现代产权制度就是人类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从私有财产的出现到市场经济的确立这几千年的历史中,产权一直被视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和债权。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已经日益深化,其含义比原来宽泛得多,它更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利,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因此,产权概念发展到今天,从法律角度来说,产权既是财产所有权也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它就像一种财产权利的集合体,既包含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也包含与行使这些权利相关的权利。例如:约束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二)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在国家政策方面的体现
早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中央领导人就对产权制度的发展和改革问题作出了研究决定,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表明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在国家政策层面对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这些政策的出台,表明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也凸显了产权保护在法律方面的建设正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创新。通过相关的政策、法规给予产权合法的保护,更能强有力的保障产权在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为产权在司法保护的道路上奠定基石,为构建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积累经验。
(三)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在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大贡献
“产权”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经济学领域中。可想而知,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何等重要的一个位置。从概念上看,产权是经济学领域中的交易保障,产权的存在使得财产得以流通,财产的权力者能够正常行使支配权。也是保障经济正常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经济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和发展实践也有重大意义。
经济活动是由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或者经济组织所进行的,而一个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或者产权界定了从事这些经济活动的人们或者组织的权益所在,从而影响了他们可能选择的经济活动。从经济活动的这一特性中,我们可以看出产权制度对人们或者组织的经济行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加突出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在维护经济活动稳定快速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利用司法保护产权制度,不仅是给了所有权或者产权一个法律地位,更是给予从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一颗定心丸。中国经济转型可以说是一个重新界定所有权归属、变更产权制度的过程,产权含义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是促进中国经济快速转型的催化剂。产权作为一个中心经济制度,极大的引起了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工作者的关注。经济学产权理论表明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带来的收入、资产转移诸多方面的控制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中国市场涌现许多新的经济体,经济领域的创新,使得产权必须在保障现有体系的情况下不断深化和扩展,而经济发展的无序化,急需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而当前相对成熟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不仅让当前日新月异的经济市场得以向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同时也给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明确了方向。
二、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现状
(一)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人类历史来看,长期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对于产权这一概念还过于模糊,忽视其的存在,都对其缺乏有效的保护。近几十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成为专门的学科分支,财产权影响经济的发展乃至全社会演化的逻辑逐渐清晰,产权保护才逐渐在全世界获得共识。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得以发展的,相对于全世界来说,晚了很大一步。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雏形是由两个方面形成的,一是随着产权改革的逐步推进,从家庭承包制到放开民营经济,再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开始建设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二是从“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到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到出台物权法,再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通过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确立产权制度的法律基础,从而逐步形成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
虽然我国已出台了诸多产权改革制度,推出了诸多有效措施,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较慢,对非国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不力,存在着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使得政府和相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第二个问题是,大量产权被内部人控制,财产权不能正常的在经济市场上流通,正常的交易活动无法在平等、公平的经济环境下进行,抑制了正常的交易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第三个问题是,司法保护制度的革新更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在新经济主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司法制度的滞后性问题突出,不能及时通过司法,来真正保护新的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最为突出的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上述表现出来的对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使得部分民众缺乏财产安全感,难以树立起足够的社会信心和合理的未来预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产权制度的发展,而要改变这些问题,就必须健全和完善司法,通过司法保护配套机制来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产权。
(二)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理论研究的短板
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当前制约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快速完善的重要短板。正如诺贝尔获奖者哈耶克所说,“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1]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正处于关键阶段,产权司法保护又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在这重大转折的时期,我们需要在应对挑战中抓住机遇,获得新的发展。而如果我们的思想观念不解放,不放下旧思想旧观念的束缚,就会因此而束手束脚和畏缩不前。而如果思想解放了,转变了观念,就能够迸发出活跃的创造力,创造性的解决各种制约发展的问题,使得产权司法保护的面貌焕然一新。司法保护是众多产权保护机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加强和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是当前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司法保护就需要以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提高为抓手,精准判断当前产权的历史方位,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由于我国各项制度和体系都较国际社会落后一些,社会新事物的发展,也常常落后于国际社会。导致我国产权保护态度、标准和方向的把握,基本上都是以根据国内外形势的要求确定其实现方位为前提和基础的。从国际情况来看,经济全球化在曲折发展中加深,产权经济方兴未艾,国家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家经济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国家创新能力的关键。国际方面,产权的发展、创新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关于产权的大讨论和理论研究如火如荼、蓬勃发展。传统的产权体系根基虽未动摇,但产权的使命变得更为重要和复杂,需要赋予产权新的功能。但我国自新世纪以来,经贸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经贸大国,但还不是经济科技强国,经济发展水平仍落后于很多发达国家,错失了很多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在这即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期,我们比以往更加需要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也更加需要加强产权保护。及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的产权保护体系,但面临的新技术、新发展带来的产权国际国内变革的新挑战。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全新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迫切需要最新的理论基础为产权保护指明方向和道路。为全新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是自主决策的,但我国的产权保护体系在制度建设层面是由美国等西方国家“倒逼”过程中建立的,曾经饱受保护不力的种种抱怨和指责,也曾在有些方面“水土不服”和缺乏国内科技经济支撑。没有完全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缺乏理论指导性和针对性。当前我国在立法制度设计理念和内容上转移了重点,司法案件的剧增和类型结构的变化,执法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以及转型升级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都表明国家逐渐重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建设,从顶层设计方面,完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使其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利用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夯实理论基础,多角度、多方面的建立一系列适应我国产权发展的保护机制。
(三)产权的不平等对待导致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从司法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产权保护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因为某些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仍存在一些法律制度规定和执法司法实践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平等的现象。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司法保护,远远弱于对公有制、国有产权的保护。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现象。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最为重要的是平等、公平,如果象征交易实质的产权受到不公平的保护,这对于交易市场或者经济活动都是毁灭性的打击。我国之前对于如何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也是不同所有制产权得到“区别”对待的根本原因。而现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么就应该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相应的立法也应该按照“同等保护”的标准逐步健全完善,进一步按照“同等保护”的要求规范具体执法司法行为。
从产权主体来看,民营企业相对国有、国营企业来说结构更为复杂和自由,随之产生的交易、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更为严重,产权司法保护就更难以有效的实现。民营企业和公民产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一方面原因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制度配套不够完善,部分企业滥用意思自治这一法律概念,存在大量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经营。导致民营企业之间忧心忡忡,造成经营者心思不定、投资意愿不强。另一方面原因是,国家执法司法不够规范,特别是少数地方执法随意性大、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常常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一般的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任意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一并处置,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和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要迫切建立完善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平、平等的保护机制,无论是非公有制经济还是公有制经济,都必须同等对待。既要有两者共性方面的保护,又要对不同经济制度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真正让司法成为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三、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法律构想
(一)确立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核心目标
随着产权逐渐在经济领域不断展露出其不可或缺的作用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意识到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围绕着产权制度建设而出现的各项司法保护措施越来越多,以保护产权为核心的司法保护配套机制逐渐形成。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成为当前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核心目标。
有效保障和实现经济主体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加快完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通过各项配套机制,来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切实有效的运行起来,使全社会都能严格依照产权制度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保障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产权交易或与其相关的各项经济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蓬勃发展。当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各项经济主体敢于在当前平等的经济环境下安心投资,敢于将相对的经济风险融入到新兴的产权体系中。人民群众对财产财富具有较高的安全感,对社会有着强大的信心和良好的预期。各类经济主体才能放开手脚,在我国经济领域创新动力,与国际经济市场争优争先,甚至超越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引领国际经济新格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策也要求,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从而建立完整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时刻谨记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等常见产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司法保护,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立法方面的建设,严格司法,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二)、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结构
在当前多元化的经济环境下,产权概念也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不断融入新的“成员”。从一开始单一的物权到如今的知识产权、债权、商标权等无形产权,产权变得更加不容易形容和理解,但现实的经济市场却真实存在着这些产权,并且发展的更为自由和迅速。当前经济市场中具有较大实力的经济主体大部分都是从事交易这些新兴产权的,切实保障这类产权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当前经济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当前的产权体系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包括公有制经济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国有经济产权和民营经济产权、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 。
从大层面上看,我们需要依照当前经济制度分别制定对于公有制经济方面的产权保护和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保护 。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国有企业都是国家性的经济主体,包含着国家的支柱性企业和资源。对于此类产权,应以国家利益为重,配套严格的法律规范,减少经济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涉及相应的产权诉讼,也应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在法律规定下严格审理,重视程序。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严禁个人为自身利益损害集体利益。而非公有制经济或者民营企业大部分是私人经济主体,这类经济主体享有的产权更加多样化,也需要更加宽松的交易环境和简易的规范程序,在对于这些产权的保护上,应以意思自治为主,除必要的司法保护外,应以双方的真实意思为主,尽量简易相应的司法程序和规定,促进这类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例如,形成知识产权、商标权这一概念,就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所能产生的利益,如果仅仅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认监局给予认证的时间就非常长,那么就会侵害这些权利人的利益,抑制这些权利的发展。从小层面上讲,知识产权、商标权、商誉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都有其自身的特性,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立法、司法。在制定相应的司法保护配套机制时,更应该考虑这些产权的经济属性,制定更为适宜其在经济市场上发展的机制,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对于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反而会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方面的作用
政府在完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方面,具有整合信息、指出漏洞和引导立法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要更好的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保护产权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现实是一些地方政府保护产权的力度还不够,政府作用发挥不强,甚至存在由于政府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现象。
保护产权,政府必须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提高政府职能作用。一是要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济市场的发展秩序,统筹协调。严禁政府机关依靠自身职能权限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经济活动的平稳运行,确保产权的有效性。政府也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各种理由违约毁约。如果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确保司法保护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三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有效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2]
(四)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不平等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当前产权司法保护中尤为突出的问题。近几年来,经济学家和法学也逐渐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而如何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让每一项产权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成为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也是此时应运而生的。平等保护产权不意味着对于每项产权都一样对待,每项产权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它可能是因为一项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也可能是因为经济社会出现了某些新的事物,为合法保护这些新事物而赋予的财产权利,甚至可能是因为某个独特的交易行为,为保障该交易行为合法有效,而出现的一种权利产权。如果不论“出生”,一概以法律规定为准,生搬硬套,反而会损害产权的真正利益,抑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是以知识产权为例,如果知识产权的确立也是像物权一样,通过法院确权案件来处理那么知识产权的时效利益就永远也得不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就10年,如果打官司就打两三年,可想而知,权利人是否还会去进行知识产权确认。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一政府机构来专门审核确认知识产权,短时间内给予权利人明确的回复,既保障了国家的权威性,避免了知识产权泛滥的现象,维护了经济市场的稳定。同时,一两个月的审核时间也在权利人的可接受范围之内,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优点在于,营造了良好的产权司法保护的大环境,利用全社会的资源来共同为经济市场发展。政府机构虽然不是司法部门,但是其相应的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因此,这也算是司法的多样化运用。产权的发展涉及到了社会的许多方面,而我们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还没有完全成型,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和空白,需要我们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通过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加强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舆论引导,让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让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的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完善的平等产权司法保护的配套机制。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2] 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解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5: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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