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2022年8月2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白山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五)依法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
(六) 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八)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九)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相关法律草案 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一)根据国家赔偿法,受理审理赔偿案件。
(十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领导全市法院的监督工作。
(十四)领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七)承办其他应由是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4个机构,分别为: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服务及决定事项的督办; 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会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中院机关院务管理、计划财务、基本建设、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法院诉讼费收缴、使用、管理、审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简报、信息、接待、档案等工作;负责中院机关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二)政治部(机关党委、干部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新闻宣传和记功奖励工作; 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审核呈报工作;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负责初任法官的有关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负责中院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中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立案一庭
立案第一庭主要职责:负责案件的登记、审查立案和庭前准备等工作。
(四)立案二庭
负责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工作;负责受理信访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第二审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的审判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中院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一、二审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应由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企业破产和涉外、涉港、澳、台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 行政审判庭(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理第一、 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案件、申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第一庭
负责依法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二)审判监督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制定再审的刑事、 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三)执行局(案件执行处、案件监督处、综合处、复
议审查处)
依法执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 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领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确定执行任务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统一办理全市法院案件的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接受外地法院案件的受委托执行; 协调市内和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执行案件争议;负责组织对全市法院执行机构副职领导干部的考察和任免的建议及备案;处理执行工作请示等事宜。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监督处、综合处。
(十四)研究室
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复、答复;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改革的调研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指导下级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主办和编发相关刊物;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务。
(十五)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市中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技术处
负责中院机关计算机网络开发、联网及管理工作;负责市中院机关通讯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全市法院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计算机联网及通讯保障工作;负责市法院通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开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拍卖行及有关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武器、弹药、服装、备品等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刑事案件中的法医技术鉴定,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鉴定等;指导、协调全市法院的有关技术工作。
(十七)监察室(督查办公室)
主管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对中院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监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督查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工作;调查处理市中院机关违法审判案件;对审判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案件督办工作。
(十八)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
负责为本院和辖区内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等;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十九)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院审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向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审判管理工作;监督各审执部门落实审判管理责任,提高案件质量、 效率和效果;负责法官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处理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纳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2021年度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独立编制机构数3个,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山市法官教育中心、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直属大队,未独立核算的原因是因为财政没有独立拨款,没有独立核算。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页面底端文档)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各5194.65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378.75万元,减少6.8%。主要原因:压缩公用经费。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4525.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524.8万元,占99.9%;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0%;事业收入 0万元,占0.0%;经营收入0万元,占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0%;其他收入0.45万元,占0.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187.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03.66万元,占75.3%;项目支出1283.88万元,占24.7%。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0%;经营支出 0万元,占0.0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0%。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 3234.04万元,占82.9%;公用经费669.62万元,占17.1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5170.89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272.19万元,减少5.0%。主要原因:压缩公用经费。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170.8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7%。与2020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714.73万元,增加16.0%。主要原因:人员调入和项目增加。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170.8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4520.02万元,占87.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支出366.36万元,占7.1%;卫生健康支出130.38万元,占2.5%;住房保障支出154.13万元,占3.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491.77万元,支出决算为5170.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8.0%。其中:
1.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年初预算为2667.23万元,支出决算为3236.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有人员调入。
2.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7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70.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所有支出为上年结转及中央转移支付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年初预算为152万元,支出决算为534.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51.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有部分支出为中央转移支付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两庭”建设年初预算为179.1万元,支出决算为17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
5.公共安全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年初预算为25.49万元,支出决算为2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有结转。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为183.44万元,支出决算为366.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9.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有结转。
7.卫生健康支出行政单位医疗年初预算为130.38万元,支出决算为130.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
8.住房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年初预算为154.13万元,支出决算为154.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88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234.0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助学金、奖励金。
公用经费652.9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无形资产购置。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82.73万元,支出决算为59.31万元,完成预算的71.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过“紧日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具体要求,进一步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8.77万元,占99.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54万元,占0.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 0万元,支出决算为0 万元,完成预算的0.0 %。主要原因:今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80.73万元,支出决算为58.77万元,完成预算的72.8%,主要原因是贯彻过“紧日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具体要求,进一步压减三公经费支出。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8.77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的燃油费、保险费、过桥费等。截至2021年12月31日,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1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万元,支出决算为0.54万元,完成预算的27.0%,主要是接待的支出少。其中: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全年共接待国(境)外来访团组数0个、来访外宾0人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5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费用。全年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4个、来宾20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 0万元;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十、关于2021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说明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对2021年度部门预算法院综合事务管理项目、审判执行项目、“两庭”建设与维修3个一级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968.71万元,绩效自评率为100.0%。组织对2021年度部门预算法院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经费项目1个二级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179.1万元,绩效自评率为100.0%。
(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我部门(单位)一级绩效自评结果如下:
(1)法院综合事务管理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该项目自评得分96.16分。项目全年预算数637.61万元,执行数596.25万元,执行率为93.5%。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如下:由于文职人员公积金、医保、社保有未缴纳部分,因此未及时完成绩效指标。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因文职人员绩效部分包含文职人员未缴纳的公积金、医保、社保部分,因此未及时完成,2022年我院将优化指标,提高预算执行进度。
(2)审判执行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该项目自评得分85.33分。项目全年预算数152万元,执行数152万元,执行率为100.0%。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如下:我院充分发挥了审判执行职能,按计划完成预期指标值,但受疫情影响,案件受理量减少,未完成案件受理量指标。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由于疫情影响,案件受理量减少,未完成预期指标值,同时办案率上升,结案率与首次执行案件结案率完成值提高。在以后年度的工作中,将深入优化各项指标,科学填报年度指标值。
(3)“两庭”建设与维修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该项目自评得分100分。项目全年预算数179.1万元,执行数179.1万元,执行率为100.0%。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如下:我院按计划完成预期指标值,为涉诉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审判公共场所,确保审判公共场所得以正常有效运转。
我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如下:部门预算项目单位部门评价、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良好,实际支出指标覆盖面全,项目管理合规透明、资金分配合理及结果公开及时全面。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52.9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18.07万元,降低15.3%,主要原因是压缩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7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79.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77.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100.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100.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10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1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离退休干部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7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新增执法执勤用车0辆;新增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新增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从省财政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省财政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 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法院未单独没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支出
3、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支出
5、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草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人民法院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09: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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