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
逐案评查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并对部分典型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抽查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庭审(听证)活动。
第三条 待评查的案件,由评查小组办公室随时调卷,进行审判行为差错和差错案件评查。
第四条 院长按照评查小组成员名单亲自指定评查人。评查人接收案件实行原合议庭回避制度,回避案件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整。
第五条 案件原承办法官应撰写自查报告,阐明对上级法院裁判结果的意见,交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评查人应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30日内形成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七条 评查报告应当包括: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
3、简要案情;
4、评查意见。
第八条 评查报告完成后,交由监察室组织3名以上小组成员进行合议并向院长汇报,形成意见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被界定为审判行为差错或差错案件的,应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划分差错程度及责任承担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评查完毕的案件,由评查人将全部评查材料装订成册交质量评查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庭审评查应根据正常工作安排,采取随机抽取和各合议庭自行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由评查小组进行抽查,各合议庭年度内至少评查一次。
第十二条 庭审评查以现场旁听为主,也可通过视频系统进行。庭审活动结束后,评查小组成员应进行现场点评,对庭审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的评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评查小组成员应依据庭审评查标准,从庭审时间、庭审纪律、庭审着装、法官语言、庭审行为、庭审环境等方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打分并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评查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本院已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平均分配给小组成员进行评查。各法官年度内被评查文书不少于2份。
第十四条 评查小组成员要对裁判文书格式、事实认定、判决说理、法律引用、裁判结果进行审查,在评查登记表中详细记明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优点,按照评查内容打分并评定等次。
第十五条 评查小组对于评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季度进行通报,明确差错责任,要求出现问题的部门及法官制定整改措施,健全防错纠错机制。
第十六条 评查结果均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个人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激发干警钻研业务、提高能力的积极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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