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4年4月8日实施,该办法要求我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2016年5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为切实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市法院对2018年度的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突出问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和认真总结,提出如下审查报告。
一、我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28件,审结209件,结案率为91.67%。已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共开庭审理155件,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议书》155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为155件,实际出庭应诉12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0.64%,较2016年的66.44%提高了14.2个百分点。其中,“一把手”出庭的案件为21件,较2016年1件、2017年17年均有稳定提高。但部分案件,市政府、市住建局及各县区等部门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不仅负责人未出庭、也未委派工作人员出庭。
二、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良性互动,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顺利实施。
全市法院与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协调,采取多项措施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联动告知制度。行政案件受理后,全市两级法院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议函》,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开庭时间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培训制度。全市法院通过庭前指导、观摩庭审、庭后研讨等方式,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培训,努力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力与水平。针对《暂行办法》实施后第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主任,以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观摩庭审,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市法院每半年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一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沟通行政案件审理情况,为行政决策、行政考核提供参考。市法院每年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法院的反馈情况,对我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妥善化解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初见成效。
通过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的现象发生了改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了明显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改变了以往出庭应付走过场的现象,在开庭审理前能主动了解案情,主动参加庭审活动,积极与原告对话,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庭后能主动与原告进行协调,许多案件在开庭后当事人主动撤诉,使官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2018年,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共协调撤诉92件,较去年增加12件,其中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面协调而撤诉的有21件。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
1、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出庭应诉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不愿甚至不出庭应诉,有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派工作人员参加,只委托律师应付了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亟待常态化。
2、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和普通应诉能力,对案情不了解,虽然出庭,但在庭审中不敢出声,不能充分利用庭审平台积极与原告沟通,不能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
3、我市虽然建立健全了联动告知制度,但个别法院没有及时把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反馈,致使政府法制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本地涉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的情况。
四、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建议
(一)切实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作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促使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增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出庭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本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加以改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法治白山建设。
(二)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相关机制。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除了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议书》以外,还应当将起诉状副本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议书》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倡导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三)贯彻执行已建立起来的监督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法院每季度应当把辖区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向市政府反馈,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职能,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科学考核,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为考核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与政府年度综合工作目标绩效挂钩。对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加强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注重加强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对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增加了解,有利于达成共识,合力促进行政争议的解决。法院应当定期与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沟通交流行政法制建设情况,为行政决策、行政考核提供建议和依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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