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 [2019]l
号)、中共吉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 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吉法委发[2020]3号)、中
共白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
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白山法委办发[2020] 17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入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结合白山执行工作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 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职人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一)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五)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公职人员名单信息,向政 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 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牛皮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四条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公职人员以及作为被执行 人的公职人员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厅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 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五条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旅游、度假 ;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六条 公职人员违反限制消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 将情况报市纪委 (监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入社局。
第七条 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公职人员,主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删除失信信息,撤销联合 惩戒措施。
第八条 公职人员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信用修复。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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