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法院协同执行案件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同执行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协同、帮助各基层法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全市法院各执行指挥中心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协同执行工作,同时加快建立协同执行案件管理模块,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统筹兼顾,明确职责,均衡开展协同执行工作。
第三条 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报请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协同执行: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辖区内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本市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中院在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中发现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决定实施协同执行。
第四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执行实施案件,需报请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协同执行的,应在请示报告中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相关措施、未能执行的原因及需要协同执行的事项等。
第五条 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送交执行法院、协同执行法院,不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告知执行法院自行执行。
第六条 决定实施协同执行的,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执行实施案件具体情况,依照就近、便利原则及时与执行法院、协同执行法院共同商定协同执行实施方案,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执行法院,仍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协同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据《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件开展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指挥系统,充分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依据协同执行实施方案,统一调配执行力量,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对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协同执行法院未按要求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存在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行为的,将依照中院执行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监督和质效管理工作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协同执行事项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等指令或批示有特别要求的,情况重大、紧急的,经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审批并报请执行局长批准后特事特办。
第九条 市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基层法院协同执行案件的办理进行监督、评查分析以及督促整改,以提高协同执行案件质效。
对协同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不定期在全市法院执行系统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同时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法委。
第十条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执行法院、协同执行法院执行局、执行局长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全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法院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发布人: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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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1-27 09: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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